鹭江慈善分会向思明区慈善会核销后的相关票据。 制图/张平原 厦门日报讯 在占道经营专题评议中,市场租赁方提供的一份场地租赁合同引起了市纠风办的注意,因为这份合同除了约定场地租金外,还特别约定了“捐赠”事宜,并以此作为限制条款。 合同双方都是国有企业,收益也都是国有资产,为什么不公开地捐赠,却要以 “租金捆绑”的方式进行?顺着这份蹊跷的合同,市纠风办会同思明区纠风办进行了调查。 1 起因 合同中存在强制捐赠的蹊跷条款 这份合同的甲方为鹭江街道办事处下属的营平旧城改造有限公司,乙方则为夏商集团下属的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双方就开禾路农贸市场的租赁事宜签订了《农贸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其中出现了这样的条款: 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支付租金250000元。另乙方承诺在每一自然年份的第一季度开始前15日内,向思明区慈善会鹭江分会捐赠50000元,若乙方不履行前述义务的,则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租金50000元” ;第六条第二款中还约定,“若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中约定的捐赠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这份合同的蹊跷之处就在于,既然要用于慈善捐赠,甲方完全可以在收到租金后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为什么要把这份“善心义举”转让他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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