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 向竞争对手索赔200多万 为此,华海达公司向多个部门举报投诉,但被告公司到目前仍在生产和出口销售取暖炉等产品。 无奈之下,近日,华海达公司将竞争对手告上法庭,起诉认为,华海达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巴比伦取暖炉”和“巴比伦户外火炉餐桌”作品,去年已经在福建省版权局登记,而被告擅自生产、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已经违反《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因此,华海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 在索赔金额方面,此次华海达分别针对两个产品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被告每个产品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再加上为维权支出的费用,总的索赔金额是200多万元。 昨日,导报记者先后联系了被告公司负责人及其代理律师,他们都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不过,被告在提交给法院的书面答辩状中说,如果作品直接来自于公众领域或互联网的共享素材,就不存在侵权。而本案中原告的作品并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针对被告的答辩,华海达公司反驳说,原告持有相关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而且,原告提供《产品设计概念初稿草图》等证据也完整体现了作品著作权从构思、制作到完成的形成过程。 律师说法 确认侵权要具备两大条件 哪些情况下,属于著作权侵权? 对此,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一、独创性。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而抄袭而成的作品就不具备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二、合法性。合法性是指作品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针对本案,林敏辉律师认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要看原告作品是否符合独创性要求,还有双方作品是否实质相似。从双方作品图片上看,涉案作品的线条、材质、色彩、结构在特征上具有极高的相似性。 所以,问题关键在于原告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但是,独创性作为一个判断标准,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可变性,最终需要由法院审查后作出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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