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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公司“克隆”58份发票瞒报500万元收入 老板被判刑

2014-03-20 10:55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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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黄嵘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夏迪邃)因涉嫌违规开具发票,厦门恒某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前被群众举报。地税稽查人员调查发现,这家企业的违法行为绝不仅是违规开票那么简单:从2007年至2011年五年间,该公司一直在偷偷印制“克隆票”隐瞒收入,涉及金额高达500多万元。

涉嫌偷税遭到群众举报

近日,市地税稽查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厦门恒某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涉嫌偷税。稽查人员随即对该公司的收入情况和开具的发票展开了重点检查。

“如何获取该公司的资金流信息,是本案的突破口。”稽查人员告诉记者。按照规定,稽查人员办理了查阅企业银行账户的手续,从该公司开户银行入手,获取其账户往来信息,取得汇入款项的客户名称和金额,以便从源头掌握该公司的现金流情况,取得最直接的第一手资料。

根据从企业开户银行取得的信息,稽查人员逐笔比对了该公司账上的收入数额,果然发现了其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线索。经查,该公司实际收入与账上收入差异明显,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嫌疑。那么,这一切是如何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呢?

发票协查揭露“克隆”真相

发现疑点后,稽查人员立即将该公司银行账户内汇入款项的信息与企业所做的收入账目进行了逐户比对。对发现差异的受票方,稽查人员通过对方的主管税务机关逐户发出了协查函,要求其将该装饰工程公司开具发票的具体信息向地税稽查部门进行反馈。发票协查的结果显示,这些发票果然为该公司所购发票的“克隆票”。

何为“克隆票”?稽查人员介绍说,企业在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后,将每一份发票依样印制若干份,开具给客户,这就是所谓的“克隆票”。这样一来,又能满足客户取得发票入账的需求,又隐瞒自己的收入,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真票所得的税款,最终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据了解,由于“克隆票”具有和真票一样的发票代码、号码等字段,该公司克隆的又是自己购买的发票,在隐瞒收入方面做得更加隐蔽,给检查带来一定难度。但通过发票协查比对,“克隆票”还是立即显现了原形。

企业法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地税稽查人员的调查显示,厦门恒某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克隆”自己所购买的真票,将其用于收取工程款。2007年至2011年间,共“克隆”厦门市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28份,涉及金额483.63万元;克隆厦门市货物销售发票30份,涉及金额38.05万元。以上工程款均未作为收入入账、也未申报缴纳税款,此行为已构成偷税。

由于违法手段恶劣,最终,该公司在地税稽查部门的追查下,共补税费34.26万元,加收滞纳金6.48万元,并处罚款37.9万元,合计78.64万元。随后,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目前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万元。

【以案说法】

故意开假发票

或构成犯罪

部分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购买、使用甚至印制假发票,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铤而走险偷税漏税,必定会受到法律法规的严肃处理。受票企业应增强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自觉性,提高识别假发票的能力,遇到拒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应积极向税务部门举报。

本案中的企业明知开具的发票为伪造的假票,仍然予以开具,并造成隐瞒收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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