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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公司“克隆”58份发票瞒报500万元收入 老板被判刑

2014-03-20 10:55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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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故意开假发票

或构成犯罪

部分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购买、使用甚至印制假发票,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铤而走险偷税漏税,必定会受到法律法规的严肃处理。受票企业应增强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自觉性,提高识别假发票的能力,遇到拒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应积极向税务部门举报。

本案中的企业明知开具的发票为伪造的假票,仍然予以开具,并造成隐瞒收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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