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地税稽查人员的调查显示,厦门恒某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克隆”自己所购买的真票,将其用于收取工程款。2007年至2011年间,共“克隆”厦门市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28份,涉及金额483.63万元;克隆厦门市货物销售发票30份,涉及金额38.05万元。以上工程款均未作为收入入账、也未申报缴纳税款,此行为已构成偷税。 由于违法手段恶劣,最终,该公司在地税稽查部门的追查下,共补税费34.26万元,加收滞纳金6.48万元,并处罚款37.9万元,合计78.64万元。随后,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目前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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