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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老人死后留下10万多抚恤金 引发继母与前妻子女争夺

2014-03-16 07:2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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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文巾/文 陶小莫/图)男子死后留下一笔抚恤金,但他的现任妻子却一分钱没拿到,因为全被前妻的三个子女领走了。近日,现任妻子为此闹上法庭,和他们展开了“抚恤金争夺战”。

瞒着继母 领走10万抚恤金

虽然,一方是后母,另一方是原配子女。但双方年龄相近,都已年近五旬。

原告车女士说,老林和前妻早已离婚,她和老林作为夫妻,已经共同生活了十多年。但她没想到,2012年9月,老林因突发疾病死亡。随后,老林的三个子女在办理丧事时,趁机拿走老林的身份证等证件,到老林生前所在的单位办理了相关手续。经审批后,他们领到了9万多元抚恤金和6000多元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共计10万多元。

车女士认为,三被告瞒着原告领取了该笔款项,其行为已经侵害到她的合法权益。她与老林共同生活十几年,同时也照顾老林的母亲,即三被告的奶奶,直到老人去世,而三被告在老林生前很少来看望。现在,三被告均各自成家,成年子女也都领有工资,而她今后却要独自生活。从抚恤金的目的看,主要是对精神伤害的抚慰,她在本案中所受精神伤害最大,因此,应该分到更多的抚恤金。

继母起诉 争夺抚恤金

近日,车女士为此起诉到法院,她请求法官判决三被告从领取的10万多元中,分出7万元归她。

但老林的三个子女却不认同继母的看法,他们都说,作为老林的子女,他们有权领取抚恤金,而且,车女士只是老林的第二任配偶,三被告与老林的亲缘关系更近,应多分抚恤金。

经审理,法院判决认为,抚恤金、补助金的性质系有关单位给予死亡干部家属的精神安慰和物质帮助,分割时除了考虑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远近,还应综合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的生活密切程度、照顾抚养程度、经济依附程度等。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作为老林的配偶、子女,均因老林的去世遭受精神痛苦及遭受经济损失,因此讼争款项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车女士要求分割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官认为,车女士与老林生前共同生活十几年且日常照顾老林的生活,对老林的经济依附程度较大,应在分割时予以照顾。因此,认定车女士对讼争款项享有40%的份额,即41248元,剩余的六成份额由老林的三个孩子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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