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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转悠抽取孕妇血样 送到深圳鉴定胎儿性别

2014-03-15 17:41  彭菲 来源:厦门网-厦门晚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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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杨长平)一辆小轿车停在医院门口,车子里针头、试管、消毒剂一应俱全,一名孕妇正在抽血,这引起了思明区卫生局执法人员的注意。一查,果然发现问题——有人正在做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的非法生意。近日,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卢某和方某因犯非法行医罪,分别被判处9个月和7个月有期徒刑。

2012年7月开始,卢某经常开着轿车,载着针头、试管、消毒剂,在仙岳医院、五一广场、SM广场等地转悠,看到孕妇就上前搭讪,说是可以鉴定胎儿的性别,每次收费5000元至5500元不等。之后,卢某把抽来的血样转交给方某,方某再转交到深圳市某机构进行鉴定,每次交给鉴定机构4000元,转手就至少赚1000元。

2012年11月25日,卢某像往常一样开车在医院附近转悠,通过搭讪,招揽一名孕妇到车内抽血,结果被思明区卫生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在车上缴获抽血工具和当天赚来的2.4万元鉴定费。2013年3月12日,同伙方某眼看躲不过去,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老实交代自己的所作所为。

经查,卢某先后为157名孕妇抽取血样,用于鉴定胎儿性别,其中4名孕妇得知是女胎后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卢某从中获利8.75万元,方某获利7.9万元。

经厦门市卫生局认定,以采集孕妇静脉血方式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属诊疗行为。卢某和方某均未取得医师资格,涉嫌非法行医罪。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和方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而且卢某采集血样所用工具来源不明、涉案孕妇众多,对公共卫生秩序造成相当程度的危害。最终,法院判处卢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方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相关资料】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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