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送到护理院却没能得到很好的照顾,不满意婚介中心的服务要退钱被拒绝,这些纠纷最后都被认定为“侵权”,消费者因此获得赔偿。 在3.15维权日来临之前,思明区法院从历年维权案例中评出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养老服务、婚姻介绍等成为关注新热点,除了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提高之外,商家缺乏法律意识也是主要原因。 典型案例 护理院未告知病情,延误治疗 维权结果:院方存在过错并违约,赔偿3.9万元并减少收费 林某于2009年被查出患有帕金森病、糖尿病等病症,治疗出院后,林某的家属选择了厦门某护理院,并与之签订入院护理协议。 2010年8月,林某因更换胃管后进食中出现呛咳、咳嗽、伴气喘、胸闷、胸痛等情况,送至医院治疗,后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林某的家属认为,入院护理期间林某多次出现发热、冒冷汗等症状,院方消极对待,隐瞒林某病情和身体状况,在林某更换胃管后出现异常,院方不仅没有及时组织抢救,还未告知家属,延误了抢救时机,因此要求院方赔偿损失30余万元。 护理院辩称,自己并不存在违反入院护理协议书的约定事由。 经司法鉴定,认为护理院对林某的护理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林某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赔偿3.9万元。同时,认定护理院实际提供的护理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参照司法鉴定意见,应适当减少10%收费。 典型案例 不满相亲对象,状告婚介公司 维权结果:婚介公司扣除必要经费后退还900元 2013年9月,马先生到一家婚介公司交了一笔“入会费”,婚介公司承诺帮他寻找结婚对象。双方约定,婚介公司为马先生开通自建网站的网上自助征婚功能,有效期两年。 之后,婚介公司先后向马先生推荐了若干名对象,但是马先生都没有看上。他认为婚介公司未能推荐符合自己择偶要求的对象,要求退钱,但婚介公司拒绝。 婚介公司答辩称,公司已按约履行了服务义务,一直坚持为马先生介绍对象。马先生没有成功确立恋爱关系,是因为心理预期过高,不能以此要求退钱。 经审理,法院判决马先生和婚介公司的协议解除,婚介公司扣除必要活动经费后退还剩余服务费900元。 法官表示,婚姻中介服务纠纷属于维权领域新出现的类型,涉及此类案件,消费者可以参照居间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维权。 链接 思明区法院3·15典型案例 除了上述两个案例,思明区法院还公布了另外8个案例: 1.侯某犯销售假药罪; 2.邹某诉某商务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陈某诉某公交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4.李某诉某旅游开发公司娱乐服务合同; 5.陈某等诉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 6.吴某诉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 7.蔡某与某燃气公司产品责任纠纷; 8.沈某等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相关新闻 同安诚信商家让利消费者 本报讯(陈雅玲 叶少静 何东方黄文水)昨天上午,同安区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在同安北京集美家居广场举行。 商家现场郑重承诺,坚持诚信经营,惠及广大消费者。北京集美家居相关负责人陈总表示,将最大程度让利广大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实惠、质优的商品。 本次活动由同安区委宣传部、同安区文明办、同安区工商局、同安区消保会主办,北京集美家居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协办。 记者 彭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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