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龄童学游泳溺死谁赔? 厦门中院发布消费者维权经典案例
2014-03-14 09:0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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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民一/文 邓若胥/图)6岁男孩参加游泳培训溺死,谁赔?酒店地板太滑顾客摔残,谁来担责?游客坐过山车受伤,能否索赔? 3·15将至,厦门中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法院最近受理的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 据中院新闻发言人介绍,最近三年,厦门的消费侵权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平均每年递增一成以上,这表明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另外,消费者生命、健康受损害的现象突出。在消费维权案件中,消费者人身遭受损害案件占绝大多数,是财产损害案件的二倍多。 典型案例1 游泳培训 孩子溺死泳池 “当初真不该让孩子去学游泳。”刘妈妈至今很后悔,如果当初没让儿子报名参加儿童游泳培训,孩子就不会死在泳池里了。 悲剧发生时,小毅(化名)年仅6岁。去年7月的一天,刘妈妈带小毅到厦门一游泳池儿童游泳培训班报名,当场缴交了400元的培训费。 报名后,游泳池承包人方某将小毅等学员带进游泳池开始进行游泳课程培训,刘妈妈在游泳池的栏杆围墙外等候。 谁也没想到,15分钟后,小毅就溺水了。虽然,游泳池现场管理人员将小毅救出水面,但小毅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据了解,这个游泳池原本归一个物业管理处管理,案发前,物业将游泳池承包给了方某。 近日,刘妈妈就将物业公司和承包人方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91万元赔偿金。 法官点评 都有责任 连带赔偿 在这起儿童溺死事件中,承包人和物业公司都有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方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87万多元。 法官说,游泳池培训班也属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学生学习期间,教育机构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职责,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 酒店太滑 房客摔致骨折 林小姐出差来厦,前年年底的一天,她入住厦门一家酒店。当日22时许,她在入住的房间浴室洗浴时,因浴室地面湿滑不慎摔倒。 摔倒后,林小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16天后,出院时她已经成了残疾人。经鉴定,她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L1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案发后,林小姐将酒店告上法庭,并要求酒店支付赔偿金。 法官点评 顾客安全 酒店有责 主审法官说,原告出差入住被告酒店受伤,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林小姐未注意自身安全,亦有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要求酒店赔偿林小姐79377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6000元。 法官还说,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于进入到其管理场所内的人都具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3 乘坐过山车 游客九级伤残 近日,游客邵小姐将厦门一家旅游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邵小姐起诉说,2012年10月1日,她在厦门一度假区游玩时,掏钱买票坐上了“四环过山车”,结果,她上车不久就严重受伤,椎体爆裂性骨折,摔成了九级伤残。 经查,这个过山车的娱乐项目就是由被告的旅游开发公司经营的。法官点评游客摔残 经营者要赔 经审理,法院判决要求旅游开发公司赔付给邵小姐188303元。 法官说,娱乐服务的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经营者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同时构成侵权和违约,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4 包装食品 内藏一根毛 李先生在商场购买了一袋“精致培根”,没想到打开包装袋后,却发现培根里竟然有一根毛发。 李先生就此产品质量问题找商家和经销商并发生了争议。随后,他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因购买这袋包装食品花了15.9元,他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159元。 法官点评 商品不达标 要退一赔十 经审理,法官判决要求商场退还货款15.9元、支付赔偿金159元给李先生。 据介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退一赔十”的规定对消费者很有利,该规定明确,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10倍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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