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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龄童学游泳溺死谁赔? 厦门中院发布消费者维权经典案例

2014-03-14 09:0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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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 酒店太滑 房客摔致骨折

林小姐出差来厦,前年年底的一天,她入住厦门一家酒店。当日22时许,她在入住的房间浴室洗浴时,因浴室地面湿滑不慎摔倒。

摔倒后,林小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16天后,出院时她已经成了残疾人。经鉴定,她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L1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案发后,林小姐将酒店告上法庭,并要求酒店支付赔偿金。

法官点评

顾客安全 酒店有责

主审法官说,原告出差入住被告酒店受伤,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林小姐未注意自身安全,亦有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要求酒店赔偿林小姐79377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6000元。

法官还说,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于进入到其管理场所内的人都具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3

乘坐过山车 游客九级伤残

近日,游客邵小姐将厦门一家旅游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邵小姐起诉说,2012年10月1日,她在厦门一度假区游玩时,掏钱买票坐上了“四环过山车”,结果,她上车不久就严重受伤,椎体爆裂性骨折,摔成了九级伤残。

经查,这个过山车的娱乐项目就是由被告的旅游开发公司经营的。法官点评游客摔残 经营者要赔

经审理,法院判决要求旅游开发公司赔付给邵小姐188303元。

法官说,娱乐服务的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经营者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同时构成侵权和违约,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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