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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类型消费纠纷不断出现 传统消费纠纷仍占主角

2014-03-14 07:49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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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金川)随着网络消费等不同消费方式的增长,新型消费者维权案件也在不断增长,而商场购物、旅游服务、餐厅消费等这些传统类型的消费权益纠纷仍占“主角”,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厦门市中级法院昨日发布了近几年厦门消费维权案件的特点以及相关数据。

从厦门中院公布的数据看,2010~2013年,厦门市法院共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民事纠纷案件320件(为不完全统计,未计入房屋买卖纠纷、医疗侵权纠纷等),涉案标的总额2504.5万元。其中合同类纠纷191件,侵权类纠纷129件。在合同类纠纷中,购买、使用商品合同类纠纷62件,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的25件;接受服务合同类的纠纷86件,其中旅游服务合同类纠纷43件。在侵权类纠纷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30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98件。网络服务类纠纷3件,网络购物类纠纷3件。

在这些案件中,消费侵权纠纷数量逐年上升,且仍集中在传统类型,主要是商场购物、旅游服务、餐厅消费、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

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花样增多,一些新类型消费侵权纠纷也不断出现。如网络购物纠纷逐渐增多,有购买实物类,也有购买网络服务类。而消费者生命、健康受损害的现象也随之突出,人身受到损害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是财产损害案件的两倍多。

案例一

客人在浴室摔伤 酒店承担部分责任

2012年4月11日,小王(化名)出差到厦门入住某酒店。当晚10时许,小王在入住的房间浴室洗澡时,因浴室地面湿滑不慎摔倒,被送往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救治,住院16天。

2012年8月24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王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但尚未进行工伤理赔。经鉴定,小王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L1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小王将入住酒店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王出差入住该酒店受伤,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小王未注意自身安全,亦有过错。

于是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小王79377.41元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

案例二

6龄童学游泳溺亡 培训机构物业公司赔87万元

父母本想让自己的孩子多一项求生技能,没想到却在学游泳时发生意外,年仅6岁的孩子在培训机构的游泳池溺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7月16日清晨,曾女士带儿子小明(化名)到某游泳池儿童游泳培训班报名培训,当场缴交了400元的培训费,方某经手开具了收款收据。

随后,培训机构的方某将小明等人带进了游泳池开始培训,曾女士则在栏杆围墙外等候。约15分钟后,小明溺水,游泳池现场管理人员随即将小明救出水面送往厦门市第二医院抢救,当晚转至厦门市第一医院救治。2012年7月19日,小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小明在医院的各项费用共计12696.76元。

曾女士及丈夫随后将该培训机构告上法庭,他们要求物业公司、方某等人连带赔偿培训费、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17058.76元。

最终法院判决,培训机构和物业公司等连带赔偿曾女士及其丈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416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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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无法举证 法院可确定举证责任

厦门法院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出新举措

本报讯(记者金川)证据保存、收集有困难,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又该怎么办?昨日,厦门市中级法院指出,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据悉,这一举措也是厦门法院消费者维权工作的亮点之一。

除了审判中公平分配举证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外,在审理一些消费维权案件时,厦门市法院还贯彻有约必守原则,促进商家诚信经营。如商家在出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以广告等方式对所售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进行了承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违反所作承诺。不过,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法院对商家的合法权益也做到公平保护,把商家的责任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只有确有证据证明经营者确实存在欺诈或明知商品、服务存在缺陷的情况时,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商家承担责任。

此外,厦门各区法院与消委会还联合出台《建立消费者维权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的意见》,设立调处衔接工作室建立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指导调解制度,完善消委会调解的司法确认制度,建立与完善诉调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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