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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类型消费纠纷不断出现 传统消费纠纷仍占主角

2014-03-14 07:49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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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6龄童学游泳溺亡 培训机构物业公司赔87万元

父母本想让自己的孩子多一项求生技能,没想到却在学游泳时发生意外,年仅6岁的孩子在培训机构的游泳池溺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7月16日清晨,曾女士带儿子小明(化名)到某游泳池儿童游泳培训班报名培训,当场缴交了400元的培训费,方某经手开具了收款收据。

随后,培训机构的方某将小明等人带进了游泳池开始培训,曾女士则在栏杆围墙外等候。约15分钟后,小明溺水,游泳池现场管理人员随即将小明救出水面送往厦门市第二医院抢救,当晚转至厦门市第一医院救治。2012年7月19日,小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小明在医院的各项费用共计12696.76元。

曾女士及丈夫随后将该培训机构告上法庭,他们要求物业公司、方某等人连带赔偿培训费、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17058.76元。

最终法院判决,培训机构和物业公司等连带赔偿曾女士及其丈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416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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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金川)证据保存、收集有困难,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又该怎么办?昨日,厦门市中级法院指出,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据悉,这一举措也是厦门法院消费者维权工作的亮点之一。

除了审判中公平分配举证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外,在审理一些消费维权案件时,厦门市法院还贯彻有约必守原则,促进商家诚信经营。如商家在出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以广告等方式对所售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进行了承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违反所作承诺。不过,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法院对商家的合法权益也做到公平保护,把商家的责任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只有确有证据证明经营者确实存在欺诈或明知商品、服务存在缺陷的情况时,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商家承担责任。

此外,厦门各区法院与消委会还联合出台《建立消费者维权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的意见》,设立调处衔接工作室建立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指导调解制度,完善消委会调解的司法确认制度,建立与完善诉调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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