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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类型消费纠纷不断出现 传统消费纠纷仍占主角

2014-03-14 07:49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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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金川)随着网络消费等不同消费方式的增长,新型消费者维权案件也在不断增长,而商场购物、旅游服务、餐厅消费等这些传统类型的消费权益纠纷仍占“主角”,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厦门市中级法院昨日发布了近几年厦门消费维权案件的特点以及相关数据。

从厦门中院公布的数据看,2010~2013年,厦门市法院共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民事纠纷案件320件(为不完全统计,未计入房屋买卖纠纷、医疗侵权纠纷等),涉案标的总额2504.5万元。其中合同类纠纷191件,侵权类纠纷129件。在合同类纠纷中,购买、使用商品合同类纠纷62件,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的25件;接受服务合同类的纠纷86件,其中旅游服务合同类纠纷43件。在侵权类纠纷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30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98件。网络服务类纠纷3件,网络购物类纠纷3件。

在这些案件中,消费侵权纠纷数量逐年上升,且仍集中在传统类型,主要是商场购物、旅游服务、餐厅消费、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

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花样增多,一些新类型消费侵权纠纷也不断出现。如网络购物纠纷逐渐增多,有购买实物类,也有购买网络服务类。而消费者生命、健康受损害的现象也随之突出,人身受到损害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是财产损害案件的两倍多。

案例一

客人在浴室摔伤 酒店承担部分责任

2012年4月11日,小王(化名)出差到厦门入住某酒店。当晚10时许,小王在入住的房间浴室洗澡时,因浴室地面湿滑不慎摔倒,被送往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救治,住院16天。

2012年8月24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王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但尚未进行工伤理赔。经鉴定,小王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L1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小王将入住酒店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王出差入住该酒店受伤,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小王未注意自身安全,亦有过错。

于是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小王79377.41元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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