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过激维权侵犯车商名誉 车主被判刊登致歉声明 2013年1月13日,李伟将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的轿车开到该公司经营大厅,堵住入口,车上还贴着各种标语。李伟坚持认为,该公司卖给他的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车并索赔。 2012年11月23日,李伟在该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后来,李伟认为该车存在问题,并多次与该公司交涉。2012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李伟四次用张贴“大灯更换过”、“保险杠喷过漆”等标语的汽车围堵该销售公司入口。 2013年1月5日,李伟又将贴有标语的车辆开至外地该销售公司总部进行交涉。该公司对大灯厂家代码不同一事出具了证明,但李伟不予接受。2013年1月13日,李伟又将车开到公司经营大厅入口,该公司报警,李伟被罚款200元,并向该公司出具道歉函。但是,李伟的车仍然贴着标语上路,相关图片在新浪微博中被多次转发并引发部分网友对该销售公司做出了负面评论。 该汽车销售公司将李伟诉至法院,要求其在市级媒体上连续刊登不少于30天的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公司损失、公证费和律师费用共208500元。李伟辩称,其所购买的车辆确实存在张贴在车身上的所有问题,该销售公司与其交涉中存在欺瞒行为。 经查明,李伟的车曾发生两次事故。2012年12月10日,该车在成功大道往环岛干道路段撞到石墩,造成车辆前保险杠和左前部受损;2012年12月21日,该车在翔安区新店镇新中路停放被撞,导致车辆左前部包括前保险杠、左前灯和左前叶受损。 法院判决:李伟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行封堵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营业场所,并移除悬挂或张贴在车身上的文字和标语;李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市级媒体显著位置连续10日刊登致歉声明,为该汽车销售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驳回厦门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李伟仅依自我感觉及他人意见就判断该车存在上述问题,并未举证,也未对车辆申请鉴定,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李伟采取过激行为散布不实信息,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权。至于该销售公司主张李伟赔偿208500元损失的诉求,因其未能就损失数额进行举证,故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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