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出事故遭巨额索赔 法院判消费者仅赔偿停用损失3万元 海西晨报讯 2012年11月4日,张峰(化名)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试驾价值近30万元的某款小轿车。试驾前,张峰签订了《试驾赔偿表格》。上面写明,对于在驾驶或操控过程中以及因违背在此作出的承诺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损坏,张峰同意对经销商给予完全赔偿。 没想到,已有两年驾龄的张峰却开着试驾车撞到了绿化带,造成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张峰对事故负全责。该试驾车已经购买了保险。张峰和该公司签订了《车辆事故协议》。经协商,如保险赔偿不足,张峰以原价八五折赔付,张峰预交车辆维修押金5万元。 2012年11月28日,该汽车销售公司和保险公司达成定损协议,一次性确定损失195000元。该汽车销售公司据不返还张峰的5万元押金,张峰将其诉至法院。张峰认为,既然保险公司已经理赔了,就应该返还5万元押金。该汽车销售公司说,原本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256288.25元,但保险公司最终理赔损失195000元,张峰要理赔差额5万多元。 此外,该汽车销售公司还反诉张峰需赔偿车辆贬值损失41397元、事故车辆停用期间的损失6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 法院判决:张峰应支付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停用损失30000元,因张峰已交了50000万元押金,该汽车销售公司需退还押金20000元,驳回该汽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销售公司主张车辆的实际损失为256288.25元,但定损报告落款处载明“仅做定损不作理赔用”,其主张并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使车辆维修费按195000元计算,差额也由该销售公司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所产生。因此,该销售公司向保险公司放弃主张权利的部分,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部分”。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赔偿范围主要为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有形损失,并不包含车辆贬值损失等无形损失,因此该销售公司要求张峰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停用损失属于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损失赔偿范围,就该销售公司的停用损失,法院酌定按3000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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