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灯具 经销商勾结造假者 “偷鸡不成蚀把米” 现如今,假冒商标已渗透到各个领域,包括烟酒、食盐等产品,甚至灯具等装饰材料也是鱼目混珠。 黄某灿是灯具销售商,生意不错。可为了赚更多的钱,他居然和别人勾结起来卖假货。 2011年5月,他与郭某、黄某胜签订材料购销合同,购进一批价格低、质量差的无品牌灯具,黄某灿在这些灯具上贴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Simon”冒充名牌。该批灯具准备安装在郭某、黄某胜中标的岛外某行政机关的办公楼里,幸好执法部门对上述办公楼的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灯具的问题,于是现场查扣了这批尚未安装的假“Simon”灯具。 最后,郭某、黄某灿、黄某胜不仅被判刑罚款,还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灯具的经营活动,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法官说法】 商标侵权惩处严 坐了牢房还赔钱 办案法官介绍说,关于商标侵权,今年5月1日即将新实施的《商标法》比修正前的《商标法》有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其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权利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13年修正后的《商标法》将法院酌情判决赔偿标准的上限由“五十万元”调高到“三百万元”。这样的立法修改无疑表明国家加大了对制假售假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除了提起民事诉讼,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还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国《刑法》上与侵犯商标权相关的罪名主要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办案法官特别提醒,在一些假冒名牌的案件中,商标侵权者往往被行政机关处罚甚至被刑事惩处后,仍然会被商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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