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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充值卡纠纷层出不穷 成为厦门消费投诉热点

2014-03-05 15:26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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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手中都有着各式各样的会员卡。

厦门日报讯如今,预付卡已经成为消费投诉的大热点。记者昨日从市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了解到,2013年,我市工商部门受理的预付卡消费投诉达400余件,主要纠纷是消费者交钱办卡后,享受到的服务名不副实,有的企业甚至没多久就关门。“他们有些是因经营不善而倒闭,也有个别的纯粹是诈骗性质的卷款潜逃。”工商人员表示。

商店换老板

会员被要求“限期消费”

杨先生去年12月27日在思明区一家汽车装潢服务部办理了一张价值700元的充值卡。到今年2月,该卡还剩余18次洗车和3次车辆美容服务。但前不久,杨先生接到该店短信提醒,要求他在今年3月15日前将该卡内的余额全部消费完,否则将“逾期作废”。接到该短信后,杨先生立即前往该店,要求给予延期或退款,但遭到商家拒绝。

接到投诉后,工商部门调查发现,该汽车装潢服务部已被转让给了新的经营者,但在签订转让合同时,新旧老板未对如何处理该店原有会员办的卡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和杨先生一样的老会员被要求“限期消费”完卡内金额。经过工商人员耐心调解,商家才最终同意杨先生等老会员不限期继续使用卡内金额。

陈女士也有过类似的遭遇。前年9月,她购买了某会所可使用10次温泉的消费卡,卡上未标明有效期。最近,她拿着这张卡去该会所消费,却被商家告知,该卡已购买满一年,属“过期卡”,且卡内余额已自动作废。陈女士觉得不可理解,与商家交涉无效后,愤而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人员了解情况后表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陈女士的消费卡是不记名的,因此,该卡应该还在有效期内。经过工商人员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陈女士继续使用消费卡内剩余的消费次数。

预付卡消费纠纷

消费者面临举证难

“对于消费者来说,预付费服务的缺点是明显的,如解约退费困难、折扣优惠多以口头承诺为主等,而店主更换频繁甚至人去楼空的现象也比比皆是。”思明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面对此类纠纷时,消费者往往会出现难以确定被告主体、举证困难的情形。一些商家宣传自己为拥有若干家门店的连锁经营美容机构,但并不在店内悬挂营业执照,服务费收据上加盖的公章也混乱。由于预付费交易为分次交易,履行期限较长,交易记录基本为经营者所有,经常会出现因经营者不提供消费记录和消费凭证,导致消费者无法举证、难以维权。

而且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年卡时都没和商家签订合同,手里只有一张预付卡、会员卡,导致一旦发生消费争议,维权不易;即使有的签订了合同,合同中也往往存在着“霸王条款”,比如约定“本店对消费卡有修改权和终止使用权”或“会员申请退卡,其预付服务费用不予返还”等。

提醒

预付消费维权

可选择公益诉讼

市消委会维权律师团成员、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邱兴亮律师昨日接受采访时表示,现实生活中,预付卡消费陷阱往往殃及众多消费者,单个消费者损失的金额不大,个别维权成本较高。邱律师说,即将实施的新《消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47条明确提出了“消费公益诉讼”,以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今后,对这种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需注意的是,通常预付卡上只有寥寥几条有利于经营者的格式条款,所以,如果消费者预先支付给经营者不菲的金额,建议一方面保留好付款凭证,另一方面与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作出明确、具体的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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