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预付消费维权 可选择公益诉讼 市消委会维权律师团成员、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邱兴亮律师昨日接受采访时表示,现实生活中,预付卡消费陷阱往往殃及众多消费者,单个消费者损失的金额不大,个别维权成本较高。邱律师说,即将实施的新《消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47条明确提出了“消费公益诉讼”,以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今后,对这种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需注意的是,通常预付卡上只有寥寥几条有利于经营者的格式条款,所以,如果消费者预先支付给经营者不菲的金额,建议一方面保留好付款凭证,另一方面与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作出明确、具体的书面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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