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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男子无力还车贷 伙同朋友自导自演“丢车骗保”

2014-02-26 15:57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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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审批赔付20万元时,民警从监控录像发现“客户”嫌疑;

■法院:骗保数额巨大,都判5年3个月各罚2万元

30岁的曹某贷款买了辆私家车,当无力还贷时,他和朋友刘某合伙自导自演了一出“丢车骗保”的闹剧。正当保险公司要赔付时,警方发现了他们的作案行踪,一个电话就击穿了曹某的心理防线。日前,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二人均因犯保险诈骗罪分别获刑5年3个月。

厦门晚报讯 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

曹某从河南来厦门打工,在某汽车维修公司上班。2012年初,曹某向银行贷款买了一辆丰田锐志,平时用来出行代步,也经常租借给别人,赚取租金。到了2012年12月,他已是入不敷出,租金也不够补贴,于是他找朋友刘某商量办法。因为都在汽车服务公司上班,对相关的保险比较熟悉,两个人决定骗保。

把车借给朋友,自己盗走藏匿

2012年12月31日,曹某的朋友阿标(化名)刚好要租车。车子交给阿标后,刘某通过车上安装的GPS系统查到车停放在思明区大洲花园附近。2013年1月2日,两人来到此处,使用备用钥匙把车子开到杏林。然后,两人把车牌和GPS系统拆了,装上事先买的新车牌,又将车子开回湖里大道附近藏匿。

当天晚上,曹某打电话给阿标:“你还要继续租车吗?不租了就交车吧。”当阿标准备归还时才发现车子不翼而飞。愧疚的阿标赶紧报警,希望能把车找回来。

事情按照曹某的设想进行,他向保险公司报案,说自己丢了车,要办保险理赔。经过保险公司的核算,曹某可以获得约20.4万元的赔偿。

接到民警电话,自知骗局败露

2013年1月10日,曹某和刘某雇人把车子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改成和套用的车牌号一模一样,打算再把车辆转手卖给他人。不过,就在保险公司审批赔付的时候,警方从各进出岛关口的监控录像里发现了踪迹,认为两人有骗保的嫌疑,随即通知保险公司暂停支付理赔款。

2013年4月25日,曹某接到了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他心里猜到,这场自编自导的骗局一定是被发现了,于是主动归案,一五一十地说出了事情的经过。同日,刘某也在暂住处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因此分别判决曹某、刘某两人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

说法

保险诈骗5种情形  最重可判10年以上

据法官介绍,保险诈骗罪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关于具体的保险诈骗行为方式,刑法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比如谎称拥有一辆汽车,并用已报废的汽车的档案等有关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汽车保险合同,后又谎称汽车被盗或者被抢劫,骗取汽车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比如涂改发票,多报损失。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如谎称汽车被盗或家中财产被盗,本案的这个“汽车丢失案”就属于这种情形。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如为得到赔偿,纵火烧毁汽车,谎报意外失火。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对于犯保险诈骗罪的,刑法规定了三档刑罚,起刑点是1万元。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厦门牌7辆豪车

撞8次“赚”200多万

2012年初,厦门经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伙人用厦门牌照的宝马、奔驰豪车,在广州天河区故意制造碰撞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民警在天河区一个石雕厂边发现了一个破烂的铁皮屋,里面停着7辆豪车:4台宝马7系车、3台奔驰C系车和E系车。更可疑的是,十多个修车工,从修车店开张两年以来,只修理这7辆车。

原来,犯罪嫌疑人肖某花了500多万元购买“事故车”,在广州开汽修店的曾某和杨某与之配合。他们还花钱请“车手”故意撞车,事故发生后再由汽修店其他人员顶替豪车司机,当地的保险公司出险查勘,很快就出了报告。由于车是厦门牌,要转到厦门赔付,厦门的保险公司也就相信了出险报告。其中,这些人撞8次就“赚”了200多万元。

其实,早在2011年,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和厦门保监局在国内率先建立启用“反骗保”信息系统,哪辆车老是出事,哪个地方老是出险,哪个修理厂老是出现蹊跷赔案,电脑上一览无余。如果被警方查出骗保,车主会被列入系统黑名单。

他山之石

宁波出台制度

奖励举报骗保

2013年8月1日,为预防保险诈骗,宁波建立反保险欺诈信息平台,宁波保险业开通了反保险欺诈举报热线,受理保险欺诈案件的各类举报,并制定《宁波市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举报奖励制度》。

该制度规定,对举报保险诈骗案件,提供案件线索,警方最终成功侦破的,有关方面将按挽回损失金额10%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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