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 已尽合理安保义务 没有过错不应担责 物业公司辩称,虽然小区有布置监控,但仅有一处短暂拍摄到窃贼,因此保安未能发现异常符合情理。在发现有窃贼进入小区作案后,考虑到已是深夜,为避免打扰小区其他业主,物业未采取广而告之或逐户敲门的方式通知业主,而是全力组织保安人员投入到搜捕中。 至于小区围墙破损未修复,物业公司认为,是墙外单位所致,并非自身失责。 因此,物业辩称,自身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过错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 物业安保存在不足 承担25%补充责任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但该物业公司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明显不足。 法院进一步分析认为,物业公司虽有过错,但本案损害的发生是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在柯友朋实施抢劫犯罪后,物业公司组织了相应的报警、援救、协助收集犯罪线索等工作,因此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5%的补充责任,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30万元。 ■连线法官 物业安保 存在三方面缺陷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主审此案的思明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戴建平介绍说,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本案的焦点正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戴建平说,从证据显示,物业公司存在三方面缺陷: 首先,安保措施存在不足。该小区安装76台监控设备,其中晚上无灯光时,部分探头由于非红外线只能显示漆黑图像,监控室内设置8个监控屏幕,仅1人值班;监控设置以及巡逻制度存在不足以及不合理,导致窃贼在该小区内游逛1个多小时,物业公司安保人员均未发现,安保监控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物业公司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可疑人员进行有效监控及盘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预警、制止措施,存在过错。 其次,安保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根据小区夜班值班安排,事发当晚应值班人员应为12人,而当日实际值班保安缺岗2人。 最后,突发事件处置存在过错。当日由于保安领队请假,物业公司安排此前并无相应经验和技能的李某作为临时领队,事发后延误警方介入以及抓捕的最佳时间。 因此,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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