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身亡酒友被判担责 法官建议聚会时劝酒要适度
案例2 酒后窒息身亡 酒友报警无责 2013年1月23日下午5点多,25岁的黄某和五个朋友在翔安一家饭店吃饭,并喝了一瓶葡萄酒。之后他们又到一家酒楼“续摊”,开了一个包厢继续喝酒,期间有三人提前离开。 到了晚上11点左右,在场的两个朋友发现黄某喝醉了,他们就帮黄某拍背催吐,但是没有效果,黄某还是吐不出来。两个朋友吓坏了,赶忙打电话通知黄某的妻子,随后他们发现黄某口鼻中有食物,出现窒息症状,赶紧拨打120。而黄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过鉴定后,黄某的死是因为酒醉窒息。 黄某的家属事后将黄某的五个朋友和事发酒楼告上法庭,认为他们应该对黄某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索赔57万多元。黄某家属表示,因为黄某的五个朋友没有尽到提醒、劝阻其不能再喝酒等义务,存在过错,而且在黄某醉酒之后却自行离开,没有采取照顾、救护等措施,最终致使黄某死亡,存在过错。 但是黄某的五个朋友表示,当时在酒楼里都是各自跟所谓的小姐喝酒,朋友之间只是礼貌性地碰一杯,不存在劝酒、灌酒的情况。他们认为,黄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朋友一起热闹,其应该根据自己的酒量适当喝酒,他们不存在过错,原告诉求赔偿就失去了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翔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起案件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五被告有劝酒行为,并且当黄某醉酒时,在场的二人也马上拨打了120报警,尽到了救助义务,因此五被告和酒楼都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但是黄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过量饮酒的不良后果,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 法院最后依法驳回了黄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酒友是否担责从三方面衡量 同样是一起喝酒惹出了事端,为何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同? 厦门中院的法官说,分析酒友对同桌死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衡量: 一是看共饮者是否有恶意劝酒行为。如果明知他人身体不适不能或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其共饮,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过失,构成侵权; 二是看共饮者是否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讲,共饮者可以对饮酒者进行善意提醒,这种善意提醒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但是当饮酒人出现醉酒状态,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就与同桌因救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予以救助; 三是要看共饮者是否履行救助义务。如共饮者中出现失控的迹象,应给予合理的救助,如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交给一个具备照看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送其回家,安置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处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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