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身亡酒友被判担责 法官建议聚会时劝酒要适度
王乃玲 图 酒后出事,酒友是否担责?厦门中院的法官说,这要从三方面衡量:一看共饮者是否有恶意劝酒行为;二看共饮者是否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三看共饮者是否履行救助义务。 海西晨报记者 倪立婧 年终岁末,又到了亲朋好友聚会的高峰期,喝点小酒也无可厚非。今天,我们给读者带来的这两个案例,都是大家同桌喝酒导致当事人出事,但酒友是否要赔偿,判决并不同。法官建议,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在聚会时请适度饮酒,如果喝酒过度,闹出了事甚至影响到生命,都是我们不愿意见到的。 案例1 酒后出了事故 酒友被判赔偿 2010年6月24日凌晨1点多,翔安区后莲社区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骑着摩托车的年轻男子突然摔倒在地,后来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报警,受伤男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调查,男子姓林,只有27岁,才刚刚结婚不久。原来,6月23日21时许,同村好友林某祝约林某去外面喝酒,随后林某民也加入其中,三个人一起喝到了凌晨1点多,总共喝了15瓶,而其中大部分是林某喝的。 后来,林某独自骑摩托车回家,结果出事。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因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林某的家属将林某祝和林某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林某当时喝了十多瓶酒已经处于深度醉酒的状态,而两被告只喝了一点,还比较清醒。在这种情况下,两被告应当预见到林某一个人骑车回家可能会有危险,却放任其行为,最终酿成了惨剧,并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5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无证醉驾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无证醉驾的危险性,故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在饮酒聚会中,作为聚会组织者对参加者应当具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参加者之间也有互相照顾的义务。就本案而言,两被告应当有效地劝阻和制止林某醉驾的行为。但两被告均未尽到自己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裁定,林某祝应赔偿12万余元,林某民要赔偿2万多元。但林某祝不服提起了上诉,因为考虑到二被告和死者都是同村人,关系也不错,因为该案的发生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最后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让死者家属获得了该有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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