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度披露鼓浪屿商业贿赂三大案例 景点贿赂旅行社
案例2 景点付旅行社“促销费” 旅游景点给付旅行社促销费进行“利诱”,从而争取更多交易机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这种商业贿赂形式,在厦门还是首次发现。 据了解,鼓浪屿某大型旅游景点,门票门市价为90元/人,与旅行社签单结算价为50元/人。同时约定,为提高旅行社促销旅游景点的积极性,根据旅行社全年累计组团实际入馆参观人数,采取分档给予旅行社1-8元/人的促销费。促销费每年结算一次,次年1月前结算。 据工商专项执法小组调查核实,该景点自2010年以来,先后与数十家旅行社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仅2012年,这个大型景点就为此支付给这些旅行社的促销费达200多万元,而其中不少旅行社是由挂靠在其旗下的“野导”带团前来参观的。 据悉,一般“野导”拿每名游客门票差价30-40元,一名“野导”一天最高就可有3000多元的入账;旅行社则拿组团总人数年度“促销费”,多的一年可入账10多万元。 案例3 导游吃购物店“回扣” 旅游购物店与导游私下预先约定佣金支付比例,按照旅游团在旅游购物店的经营场所消费商品金额30%-50%的比例支付给导游佣金,旅游购物店支付给导游的佣金均填写团队信息单,导游收到佣金后则在回执单上签名确认,这也是商业贿赂行为。 去年,思明区工商局查处了多起这样的商业贿赂案。依照《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被查处商店都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至20万元罚款的处罚。位于鼓浪屿福建路上的一家茶叶店,就因为有此商业贿赂行为,受到罚款5万元的处罚。 据了解,去年初,鼓浪屿工商所在检查福建路一家茶叶店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店除经营各种茶叶外,还销售假冒“阿里山”香烟。检查人员在该店当场查获营业记录本1册,销售商品电脑小单38张。根据记录本记载,该店在被查前的两个多月中,共分别给予姚、吴两名导游多次回扣佣金。 据店主交待,其店与导游没有订立回扣条约,也不管是正规导游还是野导,只要带客前来购物,即按所带客购物总金额10%作为回扣佣金,吸引“导游”们带游客来本店购买茶叶。 “假如游客被某导游带至此类场所购买茶叶、香烟或其他商品,将不明不白多掏10%的钱购买一些不合格产品。”工商人员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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