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托运777部手机没了 价值60万元只赔5000元?
判决 只要赔偿5000元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运输合同的保价条款有效,判令运输公司按普通货物损失赔偿违约金5000元。 法院认为,并没有证据证明运输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因此该保价条款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该条款的约定,贵重物品若不保价,一旦发生商务事故则按普通货物规定处理。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严格赔偿责任,判决运输公司承担支付赔偿款5000元的违约责任。 法官分析说,从运输行业的交易习惯来看,货物运输合同中,由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承担较大的风险,承运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运输合同中通常都有制定保价条款,以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这种做法已经成为货物运输行业的交易习惯。但通讯公司疏忽大意并未进行保价。另外,承运人根据以往的运输惯例,在核对了实际提货人出示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收货人的手机号码后,将货物交由实际提货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律师说法快递被丢“维权三招”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在发生快递被丢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三个途径来解决。一是同快递公司协商;二是协商未果时可以向消协投诉;最后,可在保留相关证据后,通过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双方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保价金额的,按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既未约定又未购买保价的快件,则应按市价给予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实际价值。 因此,消费者对于可能存在损毁风险的商品,应当进行保价,同时在使用快递服务时也仔细阅读服务条款,从而避免损失的产生,维护自身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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