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老人在集美被撞死 如何赔偿存在争议
东南网1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樊文岑/文 杨靖/漫画) 昨日凌晨一个老人过斑马线被撞死 他是谁?怎么赔?都是问题 昨日凌晨,一个老人在集美过斑马线时,被车撞不幸离世,但没人知道他是谁。 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在没有家属露面的情况下,谁替死者维权索赔?如果肇事者或保险公司赔偿了,谁来保管这笔赔偿款? 一个案例 “无名氏”老人被撞死 昨日零点左右,集美区印斗路与盛光路交叉路口,一个老人走在斑马线上。 他像往常一样,想去附近的烧烤摊向客人讨点钱。“砰!”一辆小车驶来,将老人撞飞,他的后脑勺撞到路边绿化带的台阶上。血,慢慢从老人的口中涌出。 当时吴先生正坐在烧烤摊旁,和几个好友吃东西。“肯定是小车速度太快了!”他告诉导报记者。 老人倒在地上,离肇事车三四米远。吴先生看了看路口的红绿灯,“当时显示是红灯,估计小车闯红灯了”。 吴先生经常在这里吃烧烤,总会给这个老人几块零钱。看到这个情况,大家都围上去了。“肇事车上的人报警了,只是说碰到了人。老人都飞了出去,哪里是碰伤而已!我很生气,也报警,告知被撞老人情况非常危险。”吴先生说。 他让肇事者赶紧把一直流血的老人送医,不要等120,而且医院离这里只有100多米。不过,最后还是120将老人送往厦门市第二医院。 上午11点,导报记者从医院得知,老人已不幸离世,目前尚无家属来认尸。“还不能确认肇事者是否闯了红灯,但可以确定老人当时走在斑马线上。”集美交警大队庄科长表示,警方调取了当时的监控录像。 目前,警方尚未掌握老人的任何身份信息,还要进一步调查。 几个疑问 “无名氏”被撞死如何赔? 老人离世,家属没有出现。那么,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应该如何赔偿?此类案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针对有关问题,导报记者咨询了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郭丰律师。谁为死者主张权利? 郭律师表示,这类案件中,法律上没有一个适合的主体可以获得赔偿的款项。 曾有民政部门代理“无名氏”死者的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行使索赔权,但随后引发了诸多的法律问题。民政局与受害者之间不存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权作为原告,更没有法律依据代理受害者家属代管或者占有因受害者死亡的赔偿款。所以,民政局不是合适的原告主体。 郭律师认为,按照法律上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由于火葬场或者民政机关为受害者处理后事,这部分支出是由于肇事者的肇事侵权行为引起的,相关责任应该由肇事者承担,所以,火葬场或者民政机关可以依法向肇事者或者保险公司求偿。 根据什么标准赔偿? 厦门市交警支队相关人员表示,针对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的案件,警方确认事实后,会在报纸上登寻人启事,希望早点找到家属。 若找不到家属,可以按有关标准赔偿。那么,在警方尚不能明确“无名氏”是农村身份还是城镇居民的情况下,那根据什么标准赔偿呢? 公安部2005年5月1日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 郭律师说,警方查明事实经过后,等待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受害者死亡之日起20年。 谁来保管赔偿款?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郭律师说,可以参照其他地方的做法,赔偿义务人通过将赔偿款交到交警部门的方式,履行赔偿义务。 不过,厦门市交警支队相关人员表示,这种方式也不具有可行性。因为,现在的赔偿金额不是实际的金额,万一家属出现,会带来争议。 他山之石 暂时只支付丧葬费用 2009年6月28日,张家口宣化,一辆被保险车辆与一行人相撞,致使行人死亡。此事故经宣化县交警队认定,车辆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该行人无任何联系方式,交警队无法与其家人取得联系,登报启事后也无人认领。根据交警队的要求,被保险人向交警队支付了死者的丧葬费用7871元,又支付了死亡赔偿金8万元。 2010年,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尝试了一种赔付的新方式,即在张家口地区目前暂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只在限额内赔偿已发生的丧葬费用。被保险人支付给交警部门的赔款,可以自行要回或者通过法律手段要回。 作为该案赔偿的义务人,保险公司承诺:一旦“无名氏”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立即支付赔款。 记者手记 “无名氏”也应得到尊重 “无名氏”老人离开了,他的权利谁来维护?难道只能像等待一个未知数一样,等待他的家属现身? 从我国目前的制度来看,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后,谁出面为其维权,立法尚属空白。 我们的社会在不断进步,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不断涌现。“无名氏”带来的问题,值得有关部门思考。 生命是平等的,“无名氏”也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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