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对恋人为房打六场官司 法院终审判决“六四开”
东南网1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民五)相爱容易,分手太难。恋爱时携手买房,分手之后怎么分? 随着房价不断飙升,恋爱不成,如何分割房产成了大问题。最近,厦门就有一对恋人为了一套房子打了六场官司。 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中院获悉,这场恋人间的官司历经两审,近日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六四开”。 恋爱买房 分手闹上法庭 导致昔日恋人反目闹上法庭的,是一套高档住宅小区的楼中楼。原本,这对恋人是想拿这套房子作为婚房的,没想到最终两人竟分道扬镳,还为此闹上法庭。 经评估,这套位于湖滨西路8号的协成通商大厦房子价值近300多万元。最初的购房人是江先生,但后来跟开发商签合同时,加上了女友的名字。 刚开始,2006年11月12日,江先生独自一人与卖方林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林某收到了购房款382756元,收条载明付款人为江先生。 十天后,江先生和女友廖小姐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江先生交了部分购房款,开发商开具了购买人为江先生、廖小姐,金额为299049.99元的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票据。 随后,江先生和廖小姐二人共同向银行借款68万元,用于购买讼争房屋,借款期限为20年,按月还款。 一对恋人打了六场官司 这一对恋人,为了房子一共打了六场官司。 最初,数年前他们二人分手时,江先生先将女友告上了法庭。他起诉称,楼中楼是他购买的婚房,当时只是挂上了女友的名字。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将资产判给他一人独有。 江先生还说,为了买这套房产,他还卖掉了自己原有的一套房产,而女友廖小姐只是支付了一小部分的款项,却作为共同所有权人,明显不公平。不过,江先生首次状告女友后,很快就撤回起诉。 第二场,是女友作为原告,反将江先生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她“房屋共同所有权人”的身份。这一场官司,以女友胜诉结束。 第三场,江先生不服,又上诉到厦门中院,不过,由于他没在上诉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最终被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四场,是女友起诉。因为江先生在装修楼中楼,女友起诉要求他停止装修,恢复原状。这一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第五场,是江先生再度状告女友,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这套楼中楼为“按份共有”,按照出资额,确认双方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 第六场,也是最近的一场官司,是因女友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房产分割比例,又上诉到厦门中院。 终审判决 楼中楼“六四开” 廖小姐上诉称,讼争房产应该是双方“共同所有”,也就是一人一半。因为,购房时,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也正是因为在这种特殊时期,并基于结婚这一特殊目的购买房产,双方是作为一个共同体处理此事,相互之间不分彼此。在购房时,为了方便,由江先生一人作为二人的代表与林某签约并付款,虽然相关收条上只体现江先生一人的名字,但是所付购房款却是双方共同筹集的。 对此,江先生反驳,他支付了大部分房款,承担大部分责任,可以视为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若不充分考虑实际出资比例,势必无法正确确定双方应得的份额。江先生还说,如果要分割,应当是他分90%,而廖小姐分10%。 最终,法院审查后认定,廖小姐在购房中出资总额为469525元,占实际总购房款 1161805.99元的40.41%,而江先生所占份额为59.59%。这一判决,差不多是按“六四开”分割。 法官说,最近恋人闹上法庭的案件不少,由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关系融洽,碍于面子不计较,一般未留存证据,所以,这类纠纷产生后普遍存在举证难的现象。 律师说法 恋人合伙买房,应该注意什么? 恋人准备合伙买婚房,能不能写上两人的名字?如果将来分手了,共同还的贷款和房屋增值的部分算谁的? 对此,律师说,只要双方同意,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如果没有特殊约定,那么就视同两人共同购房。但是,如果有相反约定,如约定说“首付款为男方单独首付”,那么,离婚后,财产分割时,女方就只能分割还贷款和房屋增值部分。 律师还提醒,根据现在的婚姻法相关规定,即使婚前以男方一人名义购房,只要没有特殊约定,婚后所还的银行贷款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共有部分一人可以分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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