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规明起正式实施 给生活带来新气象
商品房预售“门槛”提高 ●新规名称:《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9日 预售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其中,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的标准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 (本报记者 梁辰) 普通住房界定标准调高 ●新规名称:《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9日 《通知》规定,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30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20万元(含)以下。与2013年标准相比,岛内单套住房总价提高了50万元,岛外提高了40万元。(本报记者 梁辰) 安全 窨井盖伤人追责维护单位 ●新规名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日 失足掉进无盖窨井却不知找谁负责?这项条例让你有迹可循。条例规定,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 殷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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