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昨退出历史舞台 厦最后一名劳教人员回家
■资料图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 在昨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教,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记者了解到,其实在一个月前,厦门劳教所内的最后一名劳教人员就已经被解教,这标志着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在厦门“寿终正寝”。 记者 朱俊博 多少人? 年初有100人,一度多达上千人 据我市劳教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介绍,其实从今年年初开始,厦门劳教所已经“只出不进”,一年都没有新进过劳教人员。“今年年初时接受劳教的人员大概有100多人,陆续解教后,最后一人是在11月离开的。”工作人员说,而在更早之前,被依法执行的劳教人员一度多达上千人。 在11月之前,即使里面只有个位数的劳教人员,民警还是按规定每日安排生产劳动和教育等。 什么人? 他们的罪介于治安处罚和刑罚之间 “但在劳教期限内不守规矩的人,也是会有的。”这名工作人员说,除了民警的教育之外,还有一项规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加长劳教期限,最长期限为一年。 被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中,除犯有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人外,还有重复卖淫、嫖娼和重复吸毒等违法行为的人。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介于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被执行的年限在1到3年之内,加期1年对他们来说,震慑效果很明显。 为什么? 法律越来越完善,劳教适用空间小了 “随着法律越来越完善,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更严密,违法犯罪后都有相关法规来进行处罚,劳教制度可适用的空间就小了很多。”一位民警表示,比如对扒窃类犯罪,刑法修正案(八)中提出了扒窃入刑,扒窃1块钱也要走刑事程序,这也是对扒手们的一个震慑。扒手们落网后一律走刑事程序,劳教制度自然也不再适用于他们。 【故事】 有的扒手主动招供,宁受刑罚不愿劳教 在劳教人员中,扒手们是占多数的一类人员,一位老民警说,扒窃人员的重复犯罪率比较高,和追究刑事责任相比,劳教制度的震慑力大得多。曾经有扒手偷到手机后,把手机拿去变卖,SIM卡保存起来,被抓后知道要被送去执行劳教,他就赶紧跳出来主动交代之前的犯罪事实,让案值达到2000元以上,宁可走刑事处罚程序,也不愿意被劳教。“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劳教的期限是1到3年,但刑法中对案值2000元的盗窃罪,最多也是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限有时比劳教期限还短。”民警说。 【误区】 以后要用社区矫正代替劳动教养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表述让不少人误解:以后是不是要用社区矫正来代替劳动教养。 对此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在接受央视采访时明确表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社区矫正制度和劳教制度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是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下执行刑罚,而劳动教养是行政性强制教育措施。 他说,社区矫正制度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执行的效果也非常好,到今年11月底,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0.7万人 ,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的较低水平。 【历史背景】 劳动教养制度 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成为劳教的主要依据;期间被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间没有明确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可达20多年。 1979年11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一到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以后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的问题。 1982年1月,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颁布,此后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陆续出台,更多人员相继被纳入劳教范畴,加剧了劳教对象的扩大化趋势。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标志着劳教制度在中国成为历史。 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朱俊博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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