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者有病关还是不关? 法官:完善病残鉴定制度
观察 病残鉴定缺乏有效监督 有没有病,医院说了算。一份“有病”证明,很可能帮助一个犯人获得监外执行的好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会不会有人钻制度的漏洞? 对此,法官认为,这需要专业的医疗机构来认定,法院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确保做到程序合法,“如果医疗机构敢在这样的问题上‘变通’,一旦被查出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官指出,当前病残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因此,要避免一些“伪病犯”钻漏洞,就要规范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病残鉴定制度,由专门的病残鉴定机构,定期对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进行审查和甄别。 另外,法官也建议,公安机关应定期监督罪犯进行体检、诊断,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坚决予以收监执行。 未来,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病犯专区”,专门关押患重病的罪犯,集中管理集中治疗,消除病犯以疾病为借口多次犯罪的可能性。 链接 醉驾8种情形重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于昨日见诸媒体,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刑法,醉驾最重的处拘役,上限是处拘役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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