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被撞死索损失 厦门法院首次请专家证人出庭鉴定宠物价值
东南网12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辽远/文 陶小莫/图)爱狗被撞死,能否索赔精神损失费?宠物狗值多少钱,又该如何认定? 不久前,海沧区一对夫妻因心爱的宠物狗被撞死,状告肇事司机,索赔8万多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赔偿。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宠物狗引发的特殊索赔案。 悲剧 “全能狗”死在人行道 拉布拉多犬阿布是只“全能狗”,它会和主人玩躲猫猫,会帮主人找东西,还会玩抛物衔取。对于主人来说,阿布是一只无价的狗。但是,这只无价的狗,在海沧大道上,被一辆小客车撞死了。 据狗主人回忆,事发时间是在去年6月份的一天,当天傍晚,他们夫妻二人领着阿布去散步,要过马路前往海沧湾公园。 正当“一家三口”沿着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穿道路时,突然“砰”的一声巨响,阿布倒在了血泊中。 肇事的是一辆小客车,驾驶员阿成,因事发当时光线较暗,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车前轮撞上了阿布。撞击过后,阿布当场死亡。这一切,就发生在人行横道上。 焦点1 宠物狗如何定价? 事故发生后,狗主人将肇事司机阿成告上法庭,他们起诉称,阿布的价值为45000元,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索赔总额共计84500元。 由于阿成的小客车投了保。承保的保险公司也因此作为第二被告,和阿成一齐被告上法庭。 法庭上,阿成答辩说,狗确实是他撞死的,但索赔金额太高,他无法接受。 保险公司则答辩说,一只狗被撞死,索赔45000元于法无据。 因宠物狗价值存在争议,诉讼期间,阿成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但法官了解后发现,所有鉴定机构都无法对宠物狗价值进行鉴定。 专家说法:市场价格+技能价值 最终,法院委托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厦门科研教学实习基地警督李先生对涉案犬只价值进行鉴定。 近日,法院开庭时,李警督出庭出具鉴定意见,他作证说,拉布拉多2月幼龄犬的市场价格应在3500元-4000元左右,训练后的技能价值在12000元以上,另外考虑到两年多时间的饲养和犬具用品消耗支出2万多元,综合考量该犬价值定位45000元。 对此,法官最终采纳了专家的部分观点,认定阿布价值为16000元。法官说,幼犬价值4000元和技能价值12000元应予以认定。但是,饲养和犬具用品消耗不能计入阿布的价值。因为,这两部分费用是主人饲养一只犬必然要支出的费用,而且,犬只的价值并没有单纯因为其年龄的增长而必然增加,反而在一定的年龄后价值逐年减少。 焦点2 能否索赔精神损失? 主人说,阿布是纯种雌性拉布拉多,犬龄28个月。它3个月大时就到了郑家,郑先生夫妻平时将阿布当孩子一样照顾。“阿布不只是一只狗,它还是我们的家庭成员。”因此,失去阿布给夫妻二人身心造成巨大创伤。特别是事发时郑先生的太太正好怀孕,目睹事故过程后,心里很痛苦。由于阿布的死给他们造成精神伤害,因此,他们索赔3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被告保险公司则答辩说,亲人伤亡,索赔精神抚慰金可以理解;但宠物狗死亡,索赔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 专家说法:痛失爱狗,不能索赔精神损失 法官审理后认为,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条件是人身权益遭受侵权。而狗虽然是有生命的动物,但在法律上动物仍然属于物的一种,侵权行为的对象是“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益”。因此,原告不能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损失为16000元,被告阿成负主责,承担80%责任即12800元,而原告因没有尽到看管义务,需自行承担20%责任。 律师说法 宠物损失精神赔偿,特定情况下可以有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主人的“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不过,也有例外。依相关法律规定,侵害财产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只有一种,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例如,遇害的狗是主人的导盲犬,已经成为主人生活的依靠、精神的寄托。或者,夫妻双方所共同饲养的宠物狗,在一方因故死亡的情况下,宠物狗对另一方而言就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这种情况就可以索赔精神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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