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链接 今年4月2日出台的 厦门版“国五条”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对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预售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未申请预售许可、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捂盘惜售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应视情约谈、限期整改,直至暂停网上签约备案。 今年11月25日出台的 “厦六条” ——继续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查,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暂停网签备案。同时,加强房地产市场常态化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名词 商品房预售: 按照新规的定义,商品房预售,指的是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依法成立的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商品房 预售资金: 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交付前作为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被称作商品房预售资金。但是,商品房预售资金在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前,主要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是不允许挪作他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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