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或由第三方对资金进行监管 卢海林介绍,目前全国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要有行政监管、银行监管、第三方监管三种模式。相比而言,商业银行更加注重资金安全,也具备资金管理的专业性和合法性,由其作为监管主体,开发企业与其签订监管协议,银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检查的管理模式更为科学。北京、杭州、南京、成都等城市普遍采用的都是银行监管的模式。 在新规的附则中指出,预售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模式,由预售人委托商业银行等第三方对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管,具体办法由预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适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这也为今后的监管模式拓展,留下了选择的余地。 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 3 违反预售规定怎么处罚? 三万元罚单 并非“封顶” 根据新规要求,预售人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的价格。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通过登记机构网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有认购、预订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在登记机构网站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若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则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此外,预售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向预购人公开规定事项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有市民对此质疑,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对开发商来说是不是太少了? 卢海林解释说,三万元是全国人大授予地方罚款权限的最高额度,国家的上位法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违法行为也有严厉的法律约束与惩罚。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指出,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等。 新规对违法违规行为除了行政处罚外,还有一些较为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如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明确预售主管部门依法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要求预售人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商品房预售违法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暂停该项目的网上签约,并根据情况向公众提示预购风险、暂停开发企业的网上签约资格等行政限制措施。 |
相关阅读:
- [ 12-11]三问三猜 申请北京自住商品房到底有多难?
- [ 12-10]统计局:1-11月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20.8%
- [ 12-10]厦门:2016年1月1日起购买商品房一律不带户口
- [ 12-09]北京自住型商品房冲击市场 未来楼市竞争更加剧
- [ 12-09]厦门出台新规:八层以上商品房盖好一半才能预售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