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惨被倾倒货物砸死 是否算交通事故引发争议
司机开车一路上都没事,下车了却出事了。在等待卸货时,车上的货物瞬间倾倒,司机当场被砸死。司机工作的运输公司认为车辆的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将其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交通事故”是否一定是在马路上发生的事故,引起很大的争议。最后,法院经过两审后驳回了运输公司的请求。 司机王师傅是某运输公司的司机。2012年7月16日,他驾驶一辆大型车在海沧某厂区内等待卸货。当时他站在车子的旁边,结果被从该车上坠落的货物砸死。事后,东孚派出所出具了事故证明,该运输公司赔付了王师傅家属40万元。 王师傅驾驶的这辆车在保险公司有投保,运输公司认为该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拒绝了。该运输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2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0万元。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这起案件中,“交通事故”这四个字的定义,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运输公司说,交通事故是指因为交通工具使用不慎或者意外而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即包含道路交通事故,也包括非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工具的使用包含:车辆行驶、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临时停放、车辆所载货物的装卸过程,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钱。 但保险公司认为,这个案件不属于交通事故。因为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经熄火,驾驶员并未在使用保险车辆,故该事故同样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交通事故”不仅强调事故发生的场所在“道路”上,而且强调事件是由车辆造成的。事故发生时,既未发生在道路上,也未发生在通行过程中。因此,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另外,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经熄火,货物的坠落和车辆的使用并没有关系,所以事故不属于车辆使用过程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一审法院驳回了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运输公司不服,上诉到中院,但近日也被二审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