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纪委通报4起受贿案件 两正处级官员“落马”
东南网12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黄智敏/文 叶允平/制图)昨日,厦门市纪委对外通报了一批新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问题和案件。四名领导干部(包括两名正处级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三人已被一审判处9-1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开除党籍。 相关新闻: 厦门3名官员因受贿一审获刑 另有1人已移送司法机关 厦门网-海西晨报讯(记者陈光豪)继上个月通报3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昨日,厦门市纪委又通报一批违纪违法典型问题和案件。在昨日通报的4起案件中,法院已对其中3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3名涉案领导干部均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12年不等;还有一起也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一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局长杨军峰(正处级)在担任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五通—金林片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及高林片区旧村改造“一线指挥小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数额较大。杨军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他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二 厦门市同安区旅游局原局长李文昌(正处级),在担任厦门市同安区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数额较大。2013年11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文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李文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件三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七科原科长、高级工程师何伯奇在担任市质监站市政质监科副科长、工程监督八科副科长、工程监督七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数额较大。2013年10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何伯奇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何伯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件四 厦门市海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厦门新阳纸业有限公司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叶中明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数额较大。2013年6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叶中明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叶中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