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路边吃烧烤被小混混砍伤 向摊主索赔65万元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陈万颖)阿志(化名)在路边吃烧烤,却遇上小混混赶人走,还把阿志打成了5级伤残。如今小混混在逃,阿志的医药费负担重,他把烧烤摊老板告上了法院索赔损失。日前,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去年8月21日凌晨3点多,阿志带着老婆孩子与同事聚一块吃烧烤,4个人吃得正欢,烧烤摊老板小付过来小声地告诉阿志:“你们走吧,有人来找事。”原来是个小混混找上小付:“你让那2号桌买单走人,不然找你麻烦!”小付见来者不善连忙劝阿志,但阿志叫老婆孩子先回家,自己和同事先留下了。没想到惹得小混混不痛快,抡起椅子就朝阿志头上砸。阿志和同事不甘心被打,举起桌上的空酒瓶,一路追打着小混混,把人赶跑。 之后,两人返回烧烤摊准备歇会儿,突然,刚才的小混混骑着摩托车又来了,这回还带了砍刀。阿志和同事撒腿就跑,在巷子里,阿志被砍得浑身是血。老板小付赶紧报警。后经鉴定,阿志的伤已经构成了5级伤残。在庭上,阿志说,小付作为摊主,理应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阿志要求小付赔偿他65万余元。 小付解释说,他已经提醒了阿志等人,让他赶紧走人。阿志及其同事打退行凶者后,返回烧烤摊,他还再次提醒。后来小混混拿刀过来摊位边,在场的人都吓得不敢报警。但小混混离开摊位追阿志时,他立即报警了,随后还陪同上医院,垫了钱。小付说自己已尽到责任,不同意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应当证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经营者所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应以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为限。 本案中,小付的经营场地相对开放,在冲突发生前已提醒阿志,而阿志未及时离开。其被侵害的地点是在摊位附近的小巷中并非摊位上,实施侵权行为的案外第三人持有杀伤力极大的工具。阿志以小付未能劝阻侵害行为的发生为由索赔,已明显超过了小付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因此,法院驳回了阿志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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