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首例质疑保障房分配“民告官”案昨判决 三名保障房申请户败诉
保障房分配3大焦点 焦点1 有没有“行政不作为”? 作为原告的三位申请人都起诉称,建设局“行政不作为”,拖延导致他们错过了选择岛内保障房的机会,损害了保障房申请者的利益。 对此,建设局则答辩说,其对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审核并非行政许可行为。建设局并无违法行为,也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法官说法: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经审理,法院认定,建设局对申请资格的审核“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法官说,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明显带有福利给付性质,与行政许可并不一致,虽然购买保障房需提出相关申请,但建设局的审核只是针对申请户是否符合限定条件的确认,因此不属于行政许可。 针对审核拖延问题,法官说,审核并非行政许可,时限也就不受行政许可规定的约束。另外,原告在轮候期间,没有预约登记,因此,建设局无法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及分配。可见,建设局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焦点2 房价上涨损失谁担? 三位申请人起诉称,由于他们认为自己符合厦门岛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因此放弃了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打算。没想到一年苦等无果,现在厦门岛内普通商品房价格大涨。这一损失与被告的行政不作为有关。 法官说法: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认为,在保障性商品房申购轮候过程中,随着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申请户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的变化,相对人可能会权衡利弊,审时度势,作出其他选择。但是,无论是继续轮候还是另寻它途,都属于个人自主选择,所可能面临的有利或不利因素,都应由选择者自行承担,被告建设局也无法掌控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的涨跌,原告将等待保障性住房期间普通商品房购房成本增加的不利影响归咎于建设局,缺乏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焦点3 能不能分岛内房? 原告起诉称,他们在申请时的房源意向一栏明确“思明区、湖里区”,建设局既然已经受理,就应受申请表中内容的约束,依照原告选择意向,提供厦门岛内房源。 法官说法:无法按意愿供给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障房申请表中的“房源意向”,仅是原告的单方意思表示,是表达原告家庭对于房源区位的要求,但是,对于建设局并没有法律约束力。最终原告能否获得岛内房源,要取决于全市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给情况,保障性商品房毕竟属于政府提供的具有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无法完全按照申请方的意愿进行供给。 最后,法官特别强调指出,厦门岛内面积相对狭小,保障性住房房源数量供给本就有限,未来厦门市保障性住房供给的主要区域必然移向厦门岛外。而随着近年来厦门岛内外一体化建设推进,岛外各区配套日趋成熟,岛内外联系更为便捷,今年又恰逢地铁工程启动,可以预见,未来岛外环境必将更加宜居,同样能为居民提供舒适、便利和美丽的居住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