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新政支持改善型购房需求 无房有贷款记录付六成
厦门日报讯(记者宗满意)记者昨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获悉,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25日发布《关于调整厦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厦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做出调整。 主要内容:上调二套房首付 《通知》主要是对厦门市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文件要求厦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通知》同时明确,“对在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业务系统中显示无房、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体现了对居民自住型、改善型购房需求的支持。 首套住房贷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的相关政策要求不变,即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继续执行最低首付比例30%的规定;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执行时间:今天开始的所有交易 根据《通知》,自2013年11月26日起,在厦门市全部行政区域发生的住房交易,所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均按照调整后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办理。 住房交易时点按照“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业务收件时间和商业银行针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首次查询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的时间”等“三个日期孰前”的原则认定。 适用范围:外资银行也得执行 厦门市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厦营业机构、地方法人银行、外资银行等在内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厦门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都应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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