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商品房预售将要求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每套价格
■厦门拟修订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拟要求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价格,同时须涉车位租售 ■预售广告明示、承诺的事项,预购人可要求写入合同 厦门晚报讯(记者 汪燕妮)开发商提出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必须包含车位(库)出售或者出租方案。预购人要求将开发商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承诺的事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的,开发商不得拒绝。这是《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中新的规定。 厦门市将修订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这已列入今年厦门的立法计划。昨日,厦门市法制局发布办法草案,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即日起至11月27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法制局(地址在湖滨北路61号东楼四楼;邮编:361013;传真:5094506)或发电子邮件至liaozhibin@xm.gov.cn提建议。 部分细则 取得预售证10日内须开盘 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开盘。与2002年的规定相比,此次草案特别提出,车位(库)出售或者出租方案也必须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体现。 开发商提出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必须包含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面积,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用途,以及商品房装修标准等内容。 预售广告不能再乱承诺 草案提出,预购人要求将开发商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承诺的事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的,开发商不得拒绝。 草案还提出,开发商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时,应当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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