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新规:村干部外出考察 村民同意才行
厦门日报讯 通讯员 杨心亮 本报记者 卢漳华 几年来,同安区对农村工作的监管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村财镇管了,村务、村财公开了,三资透明了……同安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一直透着一股清风。近日,这股清风更加清新了,在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后的学习贯彻中,同安区更以对广大村民的高度责任心、使命感率先下发了“关于规范村组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通知”,要求村组干部外出学习考察要让村民同意后才可成行。 “同安区的村干部去哪里考察,考察几天,得花多少钱等,将由村民说了算。”同安区村组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这一限制性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同安区今后村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决定权正式交给村民群众。村民表决权的增加是同安农村民主进程推进的标志,也将让村干部用公款游山玩水成为历史。 措施 干部外出考察有“四不准” 同安辖125个村居,近年来随着大开发大建设,村集体收入不断增加,有的村存款达几千万元,中等村集体资产也有几百万元。村里有钱了,村干部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计生追逃、看望新兵等名义用公款支付的外出活动明显增加。有的外出学习考察有名无实,白白浪费村财;有的沦为变相的公款旅游;有的甚至变成村级换届选举前做人情、收买人心、拉票的手段,助长不正之风。上述现象在部分村存在,有的村干部一年出去好几趟,广大村民群众颇有怨言,反响强烈。 今年6月,同安区抓住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机会,适时出台治理措施,规范村组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新规定要求村组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做到“四不准”:不准组织安排没有明确学习目的、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准接受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安排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准挪用征地补偿款、新农村建设等专项资金外出学习考察;不准举债用于支付外出考察费用。 村组干部如要学习考察活动,需按照“六定”原则进行:定课题、定线路、定时间、定人员、定次数、定费用等。 同时, 同安区把村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决定权交给村民群众,规定村级正职领导外出学习考察,省内的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省外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村两委其他成员外出学习考察,须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其他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必须召开户代表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 这些规定出台一段时间以来,效果良好,区纪委再未收到村民关于村干部利用公款外出旅游的举报和反映。 反响 干部清白了,群众叫好 “村干部外出考察规范了,村民很满意。”大同街道下溪头村党支部书记苏金塔笑着跟记者说,他2000年开始当党支部书记,至今未出外考察,今年六月份区纪委下发了通知,规范了村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具体要求。他说,外出考察规范了,如有项目、课题一定要外出考察,在村民同意认可的基础上,定人员、次数、线路等,全程接受村民监督,这样外出考察活动,比较有针对性、实质性,也比较有成效,重要的是,这样的外出考察让人比较踏实。 通知在村民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新民镇乌涂社区居民徐某认为,有了这个通知,村干部再也找不出理由或者借口用公款外出旅游,只有真正有需要时才有机会外出考察,“这不仅对村组干部是个很好的约束,对我们村民也是很好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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