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拟修订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开发商捂盘惜售将受罚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开盘,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的价格,开发商捂盘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开发商提出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必须包含车位(库)出售或者出租方案。预购人要求将开发商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承诺的事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的,开发商不得拒绝。 海西晨报记者 钱玲玲 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开盘,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的价格,开发商捂盘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这是《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中新的规定。 厦门市将修订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这已列入今年厦门的立法计划。昨日,厦门市法制局发布办法草案,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即日起至11月27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法制局(地址在湖滨北路61号东楼四楼;邮编:361013;传真:5094506)或发电子邮件至liaozhibin@xm.gov.cn提建议。 规定细则 1 项目“达标”方可预售 商品房预售,开发商不能“空手套白狼”。根据草案,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给预购人(含单位和个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草案提出,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已取得预售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确定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同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7层以下(含7层)的项目,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项目,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 2 预售方案须涉车位租售 开发商提出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必须包含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面积,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用途,以及商品房装修标准等内容。 与2002年的规定相比,此次草案还特别提出,车位(库)出售或者出租方案也必须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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