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主持人: 为提高第三次经济普查的数据质量,请问在数据采集手段上有哪些创新? [2013-11-13 09:37:00] 林副局长: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与以往的所有普查最大的区别在于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全面采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和电子地图,实现普查数据的采集、报送、处理等的自动化、电子化,提高普查的信息化水平。 利用PDA采集和处理数据,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区别其他普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也将是中国普查史上的一次重大革命。过去我们搞普查都是用纸质报表报送数据。普查人员需要携带若干个普查表入户采集数据,回来后还得录入数据。面对庞大的普查对象群体,这样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方式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容易出现差错。此次经普所使用的PDA已加载了经济普查软件,具备无线连接、GPS(全球卫星定位)、拍照等功能,普查员将使用PDA对调查对象进行现场数据采集、地理位置定位、证件拍照,并通过网络将普查数据实时传送至全国统一数据中心。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采集数据的方式从纸介质走向电子介质,极大的简化数据录入和汇总的工作量。 [2013-11-13 09:41:00] 主持人: 请问目前的统计法律法规,为第三次经济普查的数据质量控制,提供了哪些法制方面的要求? [2013-11-13 09:42:00] 林副局长: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按照该项规定,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将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全力做好第三次经济普查期间的数据质量核查、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等工作,为经济普查工作保驾护航。 [2013-11-13 09:44:00] 主持人: 很多普查对象关心,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有关部门会不会以普查数据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请问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2013-11-13 09:44:00] 林副局长: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3-11-13 09:46:00] 主持人: 作为普查对象,他们如实填写的普查资料,统计部门能共享给其他政府部门吗? [2013-11-13 09:46:00] 林副局长: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3条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类似的规定在《统计法》也予以明确,如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漏,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2013-11-13 09:47:00] 主持人: 对于本次经济普查中,普查对象若发生统计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3-11-13 09:48:00] 林副局长: 目前修订后的《统计法》在统计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但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第三次经济普查开展期间,所有的普查工作在适用法律时,优先适用《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6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违法主体属于企业事业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个体经营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13-11-13 09:50:00] 主持人: 领导人员自行修改或授意篡改经济普查数据,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2013-11-13 09:51:00] 林副局长: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2013-11-13 09: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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