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优惠券患"节假日综合征" 折扣缩水隐性门槛增多
本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伊小锐 厦门日报讯 电影券、自助餐券、KTV包厢消费券……近年来,我市不少商家为吸引人气发行的各色优惠券,以较强的价格优势受到年轻一代消费群体的追捧。但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时下市面上大多数优惠券上都注有“节假日不能使用”字样,不少在双休日和节假日消费的消费者就因此被商家拒之门外,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和投诉也直线上升。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渐渐成为潮流,其使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由于商家转行关闭、使用范围限制、服务项目提价等原因,容易成为投诉的焦点。 思明区12315投诉台昨日为此发布消费提示:预付式消费券可视为商家与消费者的消费合约,券面上的“节假日”应理解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有其他特殊限用日期,商家应明确注明具体日期。 调查 周末优惠常“躲猫猫”? 现象:七夕等非法定节日成了商家“挡箭牌” 记者调查发现,众多优惠券都有设限。除了元旦、春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诸如情人节之类的一批半土不洋的“节日”也纷纷“上榜”,成为商家拒绝接受消费者用券的借口。 徐小姐是厦门嘉禾路上某国际大酒店的VIP客户。今年5月31日,她持该酒店贵宾卡及酒店方赠送的优惠券前往前台,准备预订6月1日(周六)的房间,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周五、周末不能使用优惠券”。徐小姐认为,优惠券背面只注明“法定节假日、石材展期间、三八妇女节期间不能使用优惠券”,并未注明周末也不能使用。她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酒店给予合理解释并道歉。经工商人员调解,酒店才向其致歉,并表示接受其在周末使用该优惠券。 林小姐在一个周六请同事喝咖啡,消费满200元,拿到了商家赠送的50元优惠券。但为了使用这张50元消费券,她不得不又跑了两趟。原来第一次,她选择在周五来到该店消费,商家表示,此类消费券的使用期限是从周一到周四,周五和双休日不得使用。同时,商家给出其他门槛:必须消费满100元才可以使用。其中,还有几款茶品不能享受特价。 说法 “节假日”指法定节假日 提醒:“节假日”规定范围需规范 面对消费者与商家关于“节假日”的争议,工商人员指出:预付式消费券作为商家发放的商品或服务抵用券,可视作与消费者的一种合约。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消费者购买了消费券后,已履行了自己的支付义务;作为商家,则应在消费券的有效期内同样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提供商品或服务。 “虽然,酒店方面有权调整自助餐的价格,但是李女士购买了自助餐券,可视作与酒店达成了消费与服务的合同,酒店不能擅自杜撰节日来改变合同。”工商人员认为,酒店的调价行为在明示情况下可适用于新的客人,但对事先已购买餐券且餐券在有效期内的客人是无效的。 “其次,尽管当前市面上不少预付式消费券限制‘节假日’使用,但若没有明确‘节假日’的具体日期,应当理解为法定节假日。”“节假日”被理解为元旦、“五一”、“十一”及双休日等,至于“妇女节”、“青年节”、“七夕节”等节日,以及外国的“圣诞节”、“情人节”、“泼水节”等都不应包括在内。商家若对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其他节日进行使用限制,则应在消费券券面上进行注明,最好还能明确注明“洋节日”的日期。 提醒 先咨询后消费 工商人员认为,各行业应规范消费券的发放,对限用范围、日期等应在券面上作出明示,而不能以“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来搪塞消费者。而消费者在使用消费券前,最好先解读“使用规则”,也应该坚持“先咨询后消费”的原则,以免遭遇不能使用消费券的尴尬。 节假日有哪些 工商人员认为,若没有明确‘节假日’的具体日期,应当理解为法定节假日。”“节假日”被理解为元旦、“五一”、“十一”及双休日等,至于“妇女节”、“青年节”、“七夕节”等节日,以及外国的“圣诞节”、“情人节”、“泼水节”等都不应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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