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优惠券患"节假日综合征" 折扣缩水隐性门槛增多
说法 “节假日”指法定节假日 提醒:“节假日”规定范围需规范 面对消费者与商家关于“节假日”的争议,工商人员指出:预付式消费券作为商家发放的商品或服务抵用券,可视作与消费者的一种合约。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消费者购买了消费券后,已履行了自己的支付义务;作为商家,则应在消费券的有效期内同样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提供商品或服务。 “虽然,酒店方面有权调整自助餐的价格,但是李女士购买了自助餐券,可视作与酒店达成了消费与服务的合同,酒店不能擅自杜撰节日来改变合同。”工商人员认为,酒店的调价行为在明示情况下可适用于新的客人,但对事先已购买餐券且餐券在有效期内的客人是无效的。 “其次,尽管当前市面上不少预付式消费券限制‘节假日’使用,但若没有明确‘节假日’的具体日期,应当理解为法定节假日。”“节假日”被理解为元旦、“五一”、“十一”及双休日等,至于“妇女节”、“青年节”、“七夕节”等节日,以及外国的“圣诞节”、“情人节”、“泼水节”等都不应包括在内。商家若对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其他节日进行使用限制,则应在消费券券面上进行注明,最好还能明确注明“洋节日”的日期。 提醒 先咨询后消费 工商人员认为,各行业应规范消费券的发放,对限用范围、日期等应在券面上作出明示,而不能以“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来搪塞消费者。而消费者在使用消费券前,最好先解读“使用规则”,也应该坚持“先咨询后消费”的原则,以免遭遇不能使用消费券的尴尬。 节假日有哪些 工商人员认为,若没有明确‘节假日’的具体日期,应当理解为法定节假日。”“节假日”被理解为元旦、“五一”、“十一”及双休日等,至于“妇女节”、“青年节”、“七夕节”等节日,以及外国的“圣诞节”、“情人节”、“泼水节”等都不应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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