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首页 新闻中心 滚动网报 直通屏山 领导留言板 新闻发布会 西岸时评 东南空间 东南网事 国内 国际 娱乐 体育 视频 图片
思明区 海沧区 湖里区 集美区 同安区 翔安区
镇街视窗:
部门直通车:
鹭岛消防 妇联新闻 工会 文明湖里 文明同安 计生委 党工委 电业局 港口管理局 物价局 海事局 旅游局 教育局
企业风采:
海翼集团 夏商集团 厦门国贸 翔业集团 翔业公益
行业频道:
房产 汽车 建材 食品 保健 商会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声音 > 正文

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xm.fjsen.com 2013-11-01 09:17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    我来说两句

· 主 题: 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 时 间: 2013年10月30日9:00-11:00

· 地 点: 市政府办公厅

· 嘉 宾: 市民政局李龙副局长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随着厦门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化养老服务备受全社会关注。为了让广大市民更深入的了解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市民政局副局长李龙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谈“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

[2013-10-30 09:00:00]

主持人:   李副局长,您好,欢迎您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增强了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紧迫性。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市户籍老年人口的总体概况。 [2013-10-30 09:01:00]

李副局长:  截至2013年9月30日止,厦门户籍人口194.58万,其中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26.5万人, 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共4.08万人,占老年人口比例为15.43%,90-99周岁的老年人共3872人,百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共120人。我市人口老龄化比例为13.619%。 [2013-10-30 09:02:00]

主持人:   居家养老体系的健全完善和养老机构的建设发展是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请问目前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情况如何? [2013-10-30 09:03:00]

李副局长:  全市按照规范化的要求,从健全服务设施、拓展服务网络、强化服务队伍、培育服务组织、规范服务管理等方面,完成了29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实现了城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全覆盖。各项保障经费落实,仅省、市两级投入的经费达3480万元。通过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逐步聚集和整合了老年人活动室、老年学校、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室、老年人应急呼叫系统或服务热线等社区服务资源,各社区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了安全保障、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五大类服务。 [2013-10-30 09:05:00]

主持人:   请您再介绍一下我市养老机构发展情况,谢谢。 [2013-10-30 09:06:00]

李副局长:

截至2013年9月30日止,全市共有养老服务机构37所、床位6772张,护理人员842人;入住率约65%左右;其中市、区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6所(2所待投入运营)、床位2124张,护理人员259人,主要用于城区“三无”老人的供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31所(含歇业3家、新开办3家)、床位4648张,护理人员583人,用于社会自费老人的代养。

全市现有农村敬老院7所,床位总数145床,主要收养对象为农村“五保”老人。

现我市每千名老人的养老床位占有率达到28.384‰(养老床位6772张+日间照料床位605张+敬老院床位145张共计7522张除以265000人=28.384‰),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增长率为 23.947%。

[2013-10-30 09:08:00]

主持人:   请问我市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 [2013-10-30 09:09:00]

李副局长:  我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的决策部署,将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并实现“三纳入”,即纳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健全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不断推进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全市社会化养老基本形成了“以居家为基层、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格局。 [2013-10-30 09:10:00]

李副局长:

居家养老服务方面:

一是老年福利补贴情况。继续执行现有高龄补贴政策,市级对百岁老人发放高龄补贴、区级对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集美和海沧区对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其中百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20名,90-99周岁老年人口为3872人,集美区、海沧区8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6577人(全市80岁以上老年人口4.08万人)。

从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情况来看,截至目前,全市在建和已建的290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人数为3560人,享受各类服务的老年人合计约19.1万人。

[2013-10-30 09:12:00]

李副局长:  二是老年服务保障情况。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共有290个,另有51个社区正在筹划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其中城市日间照料场所床位数为605张,城乡社区居家服务机构服务人次合计约为19.1万。城市日间照料场所覆盖率为16.7%。 [2013-10-30 09:13:00]

李副局长:

三是惠老资金保障情况。2013年省财政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除厦门(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市的每个新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6万元一次性建站补助经费。

为保障我市新成立社区及时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站覆盖率100%达标目标,市财政主动落实居家养老办民办实事工作资金,决定追补目前51个新成立未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社区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经费,即市财政不仅给每个新建社区原有与省财政1:1配套的补助经费6万元,而且也弥补省财政的补助经费6万元,合计每个新建社区12万元,市财政共计投入612万元。各区财政除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之外,也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的经费投入。其中6个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投入总额合计约为1892.23万元。

从高龄补贴情况来看,市财政2013年高龄补贴投入总额约为271.6万元(百岁老人120人x500元/月/人x12=72万元,90岁及以上老年节慰问金3992人x500元=199.6万元。另外6个区的高龄补贴投入总额合计约为1231.83万元。

[2013-10-30 09:16:00]

李副局长:

机构养老服务方面:

一是着力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按照“一市一区一中心”的基本布局,建设一批规模大、质量高、设施全的公办养老机构,满足我市特殊困难老人养老的需要。岛外的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市社会福利中心金山养老院投入使用。同安区社会福利中心、翔安区社会福利中心也将投入使用。

[2013-10-30 09:17:00]

李副局长:

二是积极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我市出台《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年﹞69号),主要的扶持内容包括:

床位建设补贴。对用房自建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贴,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房属租用(含公建民营承包的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贴5000元,分5年拨付。

床位运营补贴。每年给予每一张床位12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对已开办并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的福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投保床位综合责任险由市财政补助80%。

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以及低保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具体为:全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2013-10-30 09:20:00]

李副局长:  2013年1至9月份,批准筹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家,批准成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3家,为全市23家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申请省级床位运营补贴资金共计104.15万元;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申请市级发放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特定服务对象补贴正在落实办理之中。 [2013-10-30 09:21:00]

李副局长:

三是不断提高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出台《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146号),加强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引导民办养老机构有序健康发展。

加强养老机人员培训。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将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纳入职业(或就业)培训范围,促进民办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素质和护理技能进一步提高。2011年以来,我市共有319名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取得了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出台《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考评办法》(厦民〔2013〕139号),规范全市养老机构年度考评工作。按照《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27条之规定和《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实施2012年年度考评的通知》(厦民[2013]149号)的要求,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综合考评,全市27家养老服务机构参加2012年年度考评结果为22家合格、5家基本合格。

[2013-10-30 09:24:00]

李副局长:

四是不断调整提高民政对象供养标准。自2013年7月起,对集中供养的“三无”老人生活费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1000元,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800元,散居供养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600元;革命“五老”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910元、革命“五老”遗孀每人每月480元;对“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革命“五老”人员、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医疗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

截至2013年6月底,全市现有 “三无”老人679人和农村“五保”老人268人都得到了妥善安置。

[2013-10-30 09:26:00]

李副局长:  五是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保障。积极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收治人员的医疗保障,对病情稳定仍需康复治疗的老年患者,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收治,参保人员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厦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需申请医保定点服务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纳入定点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2013-10-30 09:28:00]

主持人:   您觉得目前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2013-10-30 09:29:00]

李副局长:

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一项系统的民生工程,涉及面广,由于信息化、市场化程度不足,存在服务供求间对接不及时、服务项目少、质量不高的问题,难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是硬件设施不够完善,各区居家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平衡,新城区除海沧的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活动场所设施较好外,岛外其他三个区均不同程度存在社区老年活动设施欠缺或改造未完成等现象。多数 “村改居”社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氛围等方面还未脱离农村原有的状态,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缺乏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是队伍建设不够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主要“瓶颈问题”为社区缺乏老龄和居家养老专职工作人员,管理队伍、服务队伍、志愿者队伍素质还不能满足需要。现有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绝大部分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不具备养老服务护理员的专业资质和执业资格。而岛外由于城市化水平较低,专业养老社会服务机构更是较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撑不足。

四是经费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力度。市级财政应核拨对高龄、特困对象购买服务的民生保障资金。各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后续运作经费的投入不平衡,许多社区存在经费不足等困难。

[2013-10-30 09:33:00]

李副局长:

机构养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优惠政策措施未落实到位。目前我市社会福利中心已基本配置到位,但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从2007年以来尚未划拨或推出招、拍、挂模式的供地方案,形成了制约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瓶颈。兴建成规模的养老院较为困难,导致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与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突显。为解决我市日益突出的养老供地矛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养老需求,急需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我市养老供地政策。

二是经营场所不稳定影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市绝大多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租用民房改造为主,原设计建造时没能考虑到养老服务的特点,存在房屋结构不合理、改造困难、设施简陋、居住拥挤、周边环境差、缺乏活动场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难于做到规模经营。多数经营者感到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的改造和经营成本高,投资收益较低。部分中低档、规模小、配套不全的养老院入住率不高。大部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者认为,因养老用地供应太少且以招拍挂方式获取养老机构用地的成本太高,规模经营养老院面临诸多困难,形成了制约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瓶颈。

三是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发展方面有待于推进。目前入住我市养老机构的老年人2680人,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患有各种慢性疾病的老年人需机构护理的有1885人,占机构入住老人总数的70.3%。至2013年9月底,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护理、医保定点2家,床位500张。医疗护理定点床位占养老机构总床位数的9.32%,出现了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护理床位一床难求。如果加上部分失能、伤残障人士的需求,养老机构的护理床位缺口更大。目前我市就这2家医疗、定点护理远远不能满足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医疗护理看病难的需求,问题矛盾突出。

[2013-10-30 09:38:00]

主持人:   请问下一步我市将如何解决这些主要问题,进一步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呢? [2013-10-30 09:39:00]

李副局长:

(一)加快全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一要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下一阶段,将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工作(智慧养老计划)实施方案》,以建设救急呼叫救助系统为抓手,加快全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筹建“厦门市智慧养老服务中心”,申请启用全国统一的养老公益养老服务专用电话号码“12349”,统一规范我市居家养老等社会化养老服务电话。

二要支持运营商有效运作。积极协调各区以及相关部门,支持运营商建立应急救助和养老服务网络。协助、督促智慧养老中心在广泛征集加盟商的同时,建立自己的应急、服务队伍。

三要协助运营商运营监管。会同各区与智慧养老中心共同建立综合考核评分体系,对服务态度不规范、接听处置呼叫不及时、服务质量低等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限期整改不达标的,给予扣分,扣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取消其取得政府支持、资助资格。

[2013-10-30 09:42:00]

李副局长:

(二)解决制约机构养老发展的突出问题

1、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优惠政策措施。抓紧研究确定我市养老机构供地的相关政策。

一是划拨土地。凡是属于民办的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其产权由政府所有,用地可直接划拨至市、区民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基金会(如:老年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厦门市国有企业),由市、区民政部门或基金会投资建设标准的养老机构设施后,公开对外招租,其经营方式为“公建民营”。

二是改造置换闲置场所。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农村空置校舍、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养老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改造用于民办养老机构。举办者利用租赁、合作、承包经营的方式为“公建民营或民办民营”。

三是招、拍、挂出让土地。将养老机构项目用地使用权对外公开招投标,由举办者投资经营,其经营方式为“民办民营”。

[2013-10-30 09:46:00]

李副局长:

2、推进做好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的配套保障工作。妥善解决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看病难的问题,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护理、医保定点的设置。

一是对我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护理院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护理院享受同等待遇。

二是将我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护理院的设置列入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加以落实执行。

三是参照厦门市农村医疗机构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标准要求,对我市10家规模较大(养老床位为15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单独设置医疗机构,以护理机构建设标准为符合条件,准予申请办理审批内设医疗机构(医务室、卫生所、保健站、门诊部)。

四是对我市23家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与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疗合作和开通绿色通道,由医院、社区医生上门为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开展医疗护理服务。对具备开设医疗护理条件,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再逐步放开,予以办理审批内设医疗机构。

五是对批准成立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室、卫生所、保健站、门诊部)由市人社局及时准予开通医保定点资格和批准实行医保定点刷卡结算。

[2013-10-30 09:50:00]

李副局长:

3、继续完善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创新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方式。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公办养老机构可采用服务外包、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土地参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

支持运营成功的海内外专业养老机构,参与整合经营困难的小型民办养老院、护理院,组成养老服务连锁机构,进行规范化和规模化经营。

积极鼓励慈善组织参与养老事业。支持壮大慈善公益力量,调动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将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府职能部分地转移给慈善公益组织。

鼓励慈善家冠名捐建老人公寓、老人养护院、农村敬老院等各类养老机构。

[2013-10-30 09:53:00]

李副局长:

4、推进优化养老专业服务人员比例和结构。继续完善和建立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稳定发展机制。严格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比例充实养老服务专业队伍,不断改善目前专业服务人员比例低、结构不合理的状况。

通过行业规范和管理等办法,不断提高和改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获得专业技术等级资格的服务人员,确定其相应的薪酬标准,以鼓励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

通过实行机构管理者和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工资晋升等制度,让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感到事业有干头、生活有奔头,尽力创造一个栓心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的工作环境。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范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3-10-30 09:56:00]

李副局长:

5、加强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培训。全方位推进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良好的服务形式、温馨的服务内容,为老年人创造一个安定晚年的良好生活环境。

市人社、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将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纳入到职业(或就业)培训,积极促进民办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素质和护理技能得到进一步提高,力争在“十二五”末,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2013-10-30 09:58:00]

主持人:   好的,谢谢李副局长的介绍。下面,我们来看看网友的问题。 [2013-10-30 09:59:00]

小潘:  我司有个参保人建瓯城镇户口,缴交社保九年半(2003年1月开始),今年8月到达退休年龄,社保自动停掉,没有办法再交,在厦门没有交满十年,没有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想转回户口所在地继续缴费,户口所在地说:已经年满六十周岁,已经退休了,不能转回来办理缴续交费到十五年,然后办理退休,但是国办发(2009)66号文上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参保年限不满十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可是户籍所在地不接收,这种情况我们要找谁办理? [2013-10-30 10:01:00]

李副局长:  社保问题请咨询市人社局。 [2013-10-30 10:02:00]

Lin:  请问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013-10-30 10:02:00]

李副局长: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和《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之规定。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向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5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3-10-30 10:04:00]

章豫:  请问养老服务机构开业前,应当向什么部门提出开业申请,提交哪些材料? [2013-10-30 10:05:00]

李副局长:

服务机构开业前,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报告)。

[2013-10-30 10:07:00]

陈女士:  我母亲想去养老服务机构,请问在和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时候,应该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2013-10-30 10:08:00]

李副局长: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送养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4)服务期限和地点;

(5)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约定事项。

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

市民政部门组织制定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服务合同当事人参考使用。

[2013-10-30 10:10:00]

罗先生:  请问政府对养老服务机构有规定服务规范吗? [2013-10-30 10:11:00]

李副局长:

有的。我们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其中,护理人员与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4;

(2)定期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送养人公开账目;

(3)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4)定期为收住的老年人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等措施,并通知送养人;

(5)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6)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7)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处进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关爱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

除经民政部门同意外,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收住非老年人。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配备相应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将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依法向市民政部门和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终止服务的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做好清算工作,并依法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013-10-30 10:15:00]

林先生:  兴办民办养老机构,政府有哪些优惠扶持政策? [2013-10-30 10:16:00]

李副局长: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新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给予适当优惠。

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其他优惠方式取得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未经依法审批,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管道燃气等费用按居民生活类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的,可以采取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

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补贴:

(1)城镇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赡养人的;

(2)农村中衣、食、住、医、葬等方面由政府给予保障的;

(3)低收入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

有关扶持和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2013-10-30 10:19:00]

李贤:  请问办理民办养老机构,在税收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2013-10-30 10:20:00]

李副局长: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013-10-30 10:22:00]

华女士:  我是台湾籍,想在厦办养老服务机构,请问有哪些鼓励政策? [2013-10-30 10:23:00]

李副局长:  鼓励台湾同胞在厦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允许台湾同胞在厦兴办、营运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方式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允许台湾同胞参与我市公建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即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承包。台资在厦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大陆居民开办养老机构同等的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以及水、电、管道燃气的价格优惠。鼓励台湾同胞来厦养老,台湾居民在厦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与厦门户籍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同等待遇。 [2013-10-30 10:25:00]

老陈:  局长,你好!我们在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对待那些“特殊群体”的养老和医疗有哪些特殊政策? 比如“特殊群体”中的一类,因长期受到公权力者的渎职侵权,种种原因导致成历史积案,受害者长期的诉求并没有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应有的回应和妥善处理,由于渎职侵权或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其基本民生、民计问题。长时间积案的结果自然影响到其养老问题(比如超过十年,一个中年人误过就业、创业的好时机,超过五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或出现社保空白,医保零状态。 [2013-10-30 10:26:00]

李副局长:

您提出关于那些“特殊群体”的养老有哪些特殊政策问题,主要包含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9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对特定服务对象补贴是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以及低保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或重大疾病而突然致贫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原由财政渠道发放给上述人员的各类补助经费可转入收养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其费用不足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部分,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并拨付给接收入住的非营利民办养老机构。具体为:全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二是老年人指的是厦门户籍60周岁的人员。

三是老年人或出现社保空白,医保零状态的问题,具体可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10-30 10:29:00]

主持人:   非常感谢李副局长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2013-10-30 10:30:00]

责任编辑:卢超颖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频道点击排行
网站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