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李贤: 请问办理民办养老机构,在税收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2013-10-30 10:20:00] 李副局长: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013-10-30 10:22:00] 华女士: 我是台湾籍,想在厦办养老服务机构,请问有哪些鼓励政策? [2013-10-30 10:23:00] 李副局长: 鼓励台湾同胞在厦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允许台湾同胞在厦兴办、营运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方式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允许台湾同胞参与我市公建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即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承包。台资在厦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大陆居民开办养老机构同等的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以及水、电、管道燃气的价格优惠。鼓励台湾同胞来厦养老,台湾居民在厦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与厦门户籍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同等待遇。 [2013-10-30 10:25:00] 老陈: 局长,你好!我们在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对待那些“特殊群体”的养老和医疗有哪些特殊政策? 比如“特殊群体”中的一类,因长期受到公权力者的渎职侵权,种种原因导致成历史积案,受害者长期的诉求并没有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应有的回应和妥善处理,由于渎职侵权或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其基本民生、民计问题。长时间积案的结果自然影响到其养老问题(比如超过十年,一个中年人误过就业、创业的好时机,超过五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或出现社保空白,医保零状态。 [2013-10-30 10:26:00] 李副局长: 您提出关于那些“特殊群体”的养老有哪些特殊政策问题,主要包含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9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对特定服务对象补贴是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以及低保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或重大疾病而突然致贫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原由财政渠道发放给上述人员的各类补助经费可转入收养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其费用不足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部分,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并拨付给接收入住的非营利民办养老机构。具体为:全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二是老年人指的是厦门户籍60周岁的人员。 三是老年人或出现社保空白,医保零状态的问题,具体可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10-30 10:29:00] 主持人: 非常感谢李副局长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2013-10-30 10: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