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除经民政部门同意外,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收住非老年人。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配备相应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将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依法向市民政部门和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终止服务的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做好清算工作,并依法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013-10-30 10:15:00] 林先生: 兴办民办养老机构,政府有哪些优惠扶持政策? [2013-10-30 10:16:00] 李副局长: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新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给予适当优惠。 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其他优惠方式取得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未经依法审批,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管道燃气等费用按居民生活类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的,可以采取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 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补贴: (1)城镇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赡养人的; (2)农村中衣、食、住、医、葬等方面由政府给予保障的; (3)低收入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 有关扶持和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2013-10-30 10: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