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标准提高 每月扶助金提高400至600元
【名词解释】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 厦门晚报讯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标准提高,60周岁以上人员增发600元……近日,市政府网站转发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就扶助标准、医疗报销、养老服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 文/记者 汪燕妮 资助 满60周岁每人每月1100元 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3万元 自今年6月1日起,特殊家庭在原有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500元的基础上,对49周岁至59周岁的增发400元,每人每月可领900元;对60周岁以上的增发600元,每人每月可领1100元。属低保户家庭的,各区每人每月增发300元。 同时,各区政府或生育关怀基金对特殊家庭主要成员意外伤亡的,给予1万元至3万元一次性紧急救助。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2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为3级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养老 每周可享4小时政府购买服务 孤寡老人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对特殊家庭选择居家养老的,《意见》指出,社区养老机构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安全援助等服务。 鼓励各区对男、女方年满60周岁的,经对象资格确认后,由政府购买服务,确保每星期提供不少于4小时的服务时间,包括家政服务和医疗服务。 对孤寡的特殊家庭成员,遵循自愿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举办或接受政府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集中照料服务。 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医疗 未参保个人付费可报销一半 低保家庭拖欠费用政府可补助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医疗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因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象,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50%予以报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象,按规定标准报销后按其余额的80%予以报销。 属城乡低保的特殊家庭,因独生子女死亡前拖欠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报销外,可由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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