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盛昌”与“慎昌”店名纷争惹人深思
相似工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判断 这一起诉在三年多时间内经历了六个回合的较量。盛昌公司2010年刚开始起诉时,先后被市区两级法院驳回,要求先进行行政复议;复议后,历经两审后又发回思明区法院重审。由此可见,其激烈程度非同小可。 单单是思明区法院就先后作出了两份不一致的判决。2011年5月,思明区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认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关于企业名称近似的定义,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主管机关有权根据其行政职权在审查范围内对企业名称是否近似进行合理判断。因此,判决驳回盛昌公司的诉讼请求。 而在2012年12月,思明区法院又作出了判决,认定“盛昌钟表”与“慎昌钟表”区划相同、组织形式相同、行业基本相同,发音也很近似,又是相邻的两个店面,容易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误解,从而造成市场混淆。因此,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思明区工商局应撤销“慎昌”的变更登记。 思明区工商局认为,“慎昌”与“盛昌”在音、形、义上均存在差别,两企业名称不构成近似,并不会给公众造成误解。他们认为作出核准“厦门慎昌钟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这一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有效。而且,目前全国有经济户口5000万户,厦门市经济户口近25万户,而汉语的常用字仅有3500个左右,其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名集中的汉字也就在两三百字,在这种情况下,以两个字作为字号的企业发生名称相似争议的可能性非常大。 一审宣判后,思明区工商局和慎昌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认为,依据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无特殊原因一年之内不得申请变更,因此,思明区工商局应对其为何在厦门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后仅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当日即给予核准的“特殊原因”进行举证,但思明区工商局未能举证证明。据此,厦门中院驳回了思明区工商局和慎昌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虽然厦门中院的终审判决是维持原判,但是在一些问题的认定方面有了新的说法。比如,在关于慎昌公司与盛昌公司的企业名称是否相似、思明区工商局对此进行判断是否合法的问题,厦门中院认为工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在其行政职权内对两个企业名称是否相似进行判断。因此,厦门中院认为思明区法院对两家企业名称是否近似的问题作出认定并予以审查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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