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的士无证上路撞伤人 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
漫画/朱利军 把路人撞成重伤,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获二审法院支持 父亲将出租车借给仅有5个月驾龄且无出租车上岗证的儿子,导致一场严重的车祸。事发后,尽管出租车公司投了保,但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由此引发一场复杂的官司。 案情 无证开出租车 导致一人重伤 2009年7月16日,厦门海峡出租车公司(简称“海峡公司”)将其所有(或代管)的机动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简称人保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09年7月22日0时至2009年9月30日24时。“责任免除”条款包括: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009年8月26日,阿力驾驶出租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阿力负事故同等责任。之后,陈某将阿力、海峡公司、人保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2011年8月19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力的父亲将出租车私自交给没有上岗证的儿子,存在过错,海峡公司作为阿力父亲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对其雇员的过错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故海峡公司应与阿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阿力、海峡公司与陈某按6:4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阿力、海峡公司应当赔偿陈某16万余元,其中阿力已垫付的15万余元款项可扣减,判决阿力、海峡公司应当连带赔偿陈某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海峡公司向陈某支付了1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 焦点 保险公司拒赔 是否属于违约 不久,海峡公司向人保公司申请理赔遭拒,诉至法院。海峡公司诉称:其所属出租车向人保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这辆车造成受害人重伤。海峡公司已依生效判决向受害人陈某支付赔偿款,但人保公司拒赔,故请求法院判令人保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16万余元及逾期支付利息。 人保公司辩称:阿力并非海峡公司雇员,其没有上岗证,事发时驾龄只有5个月,不符合法定的出租车驾驶员条件,不是合法驾驶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人保公司依约免责。阿力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阿力确认其支付陈某的15万余元,实际上是海峡公司支付。 2012年4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保公司应赔偿海峡公司保险金1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宣判后,人保公司提出上诉。 判决 无证驾车致车祸 保险公司可拒赔 近日,二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之前生效判决的认定,阿力的父亲将出租车私自交给没有上岗证的阿力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并产生损害赔偿。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有服务资格证,且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由无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本案中,阿力的父亲将出租车私自交给无岗位服务证的阿力,阿力驾驶出租车造成交通事故符合责任免除情形。因海峡公司连续向人保公司投保,其通过与人保公司签订保险协议的方式再签署投保单,人保公司已在投保单上对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列入重要提示栏,海峡公司已盖章确认。且海峡公司作为专业出租车运营公司亦应当知道出租车不得交由无岗位服务证人员驾驶的规定,其以人保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告知为由主张免赔理由不能成立。 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海峡公司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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