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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代理公司获得授权三天 就到KTV索赔获赔

2013-10-26 07:31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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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 倪立婧)版权代理公司得到歌曲的授权才三天,立刻到KTV包厢里搜集证据维权,并诉至法院要求该KTV赔偿6万余元。但KTV认为,这家公司明显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而不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思明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版权公司的维权手段不尽合理,KTV也要承担部分维权费用。虽然KTV不服判决,但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来自福州的某版权代理公司在2011年1月14日与北京的某文化公司签订了授权书,获得了《当爱还没说出口》等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使用权。双方约定,经过授权,版权公司拥有这些音像作品在福建省内厦门等地的放映权,版权公司可以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许可及收取费用,也可以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维权。

2011年1月17日,也就是版权公司取得授权的第三天,他们就带着公证人员到鹭江道某KTV里点播了这些歌曲,并进行了证据保全。之后,版权公司起诉到思明区法院,要求该KTV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这些歌曲,同时要支付给版权公司经济损失58000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9000元。

该KTV公司认为,其使用的歌曲系统是运营商提供的,歌曲的增加或删除均由运营商操作,其没有侵权的故意。同时他们认为,版权公司2011年1月12日注册,1月14日得到涉案作品的授权,1月17日申请公证取证,在没有向KTV提出相应的侵权警告后直接提起诉讼。这种方法明显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该KTV公司疏于审查对涉案作品的权利,在其经营的KTV公开放映版权公司的作品,构成对该作品放映权的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版权公司本可以向KTV提出侵权警告来解决纷争,但却以成本更高的诉讼方式,该公司的维权手段显然不尽合理。最终法院一审判决KTV赔偿32000元。

事后,虽然该KTV选择上诉,但厦门市中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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